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

《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本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0 號)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北京市應急管理局於2023年10月18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11月17日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8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向社會公開徵求《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10-18
為落實應急管理部工作要求,市應急管理局修訂了《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在2023年11月17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通州區宏安街1號院北京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郵政編碼:101101),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徵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參考連結。
3.聯繫電話:參考連結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徵求意見稿

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
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0 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管理工作。
本市開設的特種作業類別和操作項目由北京市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應急局)發布。
第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 18 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的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五條 市應急局負責全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北京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組織實施全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試工作,合理設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試點(以下簡稱考試點),指導監督考試點工作。
區應急局配合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組織本轄區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試工作。
第六條 市應急局應當將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式、期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考試點信息予以公示。
第七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審核發證、複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市應急局(電話:12350)舉報。
第二章 考試
第 八 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市 急局網站向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提出考試申請,也可以直接到考試點提出考試申請。申請人須向考試點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
(三)文化程度證明材料;
(四)簽署並出具個人健康承諾;
(五)培訓證明;
(六)本人近期 1 寸白底彩色電子版照片;
(七)其他材料。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應當提交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文字材料應使用 A4 白色膠版紙,並對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應在 15 個工作日內組織考試。考試時間按照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發布的考試公告執行。
第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安全技術理論考試採取計算機考試方式,實際操作考試採取現場實際操作方式,實操考試成績由特種作業實操考評員現場評定。理論或者實操考試不合格的,3 個月內允許補考 1 次,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為 12個月。經補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考試點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實操考評員須經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統一培訓並考試合格,方可開展實際操作考評工作。
第十三條 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應當在申請人考試結束時,現場告知考試成績,並於考試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通過市應急局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於考試結束後,核定成績,匯總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材料。申請人可直接提出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申請,也可以委託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集中提出特種作業操作資格代理申請。
第三章 審核發證
第十五條 市應急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 6 年,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損壞或者遺失的,申請人應當向市應急局申請補發,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補證申請表;
(二)特種作業操作證原件或者本人出具的書面損壞或
遺失聲明;
(三)本人近期 1 寸白底彩色電子版照片。市應急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噹噹場予以補發;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補發,並告知理由。
第十八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個人身份信息有誤或者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向市應急局申請變更,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變更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或者身份信息變更證明;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原件;
(四)本人近期 1 寸白底彩色電子版照片。
市應急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噹噹場予以變更;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變更,並告知理由。
第四章 複審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複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
工種 10 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複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複審或者延期複審的,應當在期滿前 90 日內,由申請人向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提交
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申請表;
(二)特種作業操作證原件;
(三)本市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四)培訓證明;
(五)本人近期 1 寸白底彩色電子版照片。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複審或者延期複審的,申請人應當參加考試。
第二十二條 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應在 15 個工作日內組織考試。考試時間按照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發布的考試公告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於考試結束後,核定成績,匯總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材料。申請人於證件期滿前 60日內,可直接提出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複審、延期複審申請,也可以委託市應急管理考試中心集中提出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複審、延期複審代理申請。
市應急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複審條件的,由市應急局簽章、登記,予以確認;符合延期複審條件的,由市應急局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複審或者延期複審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複審或者延期複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 2 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複審或者延期複審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應當經重新專門培訓並考試合格後,再辦理複審或者延期複審手續。
特種作業操作證複審或者延期複審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情形,且特種作業操作證未到有效期的,應當經重新複審培訓並考試合格後,再辦理複審或者延期複審手續;未按要求參加培訓或者考試仍不合格的,複審或者延期複審不合格。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複審、延期複審不合格,或者未按期複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複審或者延期複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考生存在考試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後果予以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並取消本場考試成績、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應急局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操作證未按期複審,或者超過有效期未延期複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應急局應當註銷特種作
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註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一條 市應急局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市應急局應當向社會公布特種作業人員違章行為登記信息,以及撤銷、註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相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培訓證明、健康證明的有效期為半年。
第三十三條 有關法律法規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0號)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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