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政務大廳管理暫行辦法

《太原市政務大廳管理暫行辦法》在2003.01.21由太原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政務大廳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1.21
  • 實施時間:2003.01.2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授權審批,第三章 申報受理,第四章 聯合審批,第五章 收費管理,第六章 人員管理,第七章 監督檢查,第八章 考核與獎懲,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政務大廳是我市最佳化發展環境,改革行政管理運作方式,向指導、服務型政府轉變的重要舉措。為確保政務大廳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政務大廳和政府部門在政務大廳設立的審批辦證視窗,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時,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政務大廳實行科學的管理制度,以嚴密的工作流程、嚴格的考核制度、嚴肅的工作紀律、嚴謹的工作作風為投資者和市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四條 政務大廳按照“一門受理,集中審批,一口收費,限時辦結”的機制運行。實行“一個視窗收、出件”。
第五條 各部門設在政務大廳的視窗為集中審批辦證事項的唯一辦理視窗。集中在政務大廳審批辦證的事項,各部門在視窗外辦結的,所辦審批辦證事項一律無效。
第六條 政務大廳審批辦證實行申報登記制、聯合審批制、辦事限時制、逾時默認制。
第七條 政務大廳統一開發電子政務平台,各部門視窗辦理事項全部實行網路化管理。
第八條 政務大廳實行“首問責任制”。設立總諮詢台,提供綜合性諮詢服務。通過電子信息手段,提供諮詢、查詢、監督、投訴等項服務。
第九條 政務大廳實行項目審批跟蹤督查,接受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條 派駐政務大廳視窗的各部門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政務大廳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統一管理,做到熱情服務,文明禮貌,認真解答審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嚴格按規定審批。

第二章 授權審批

第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將集中在政務大廳的行政審批辦證許可權以書面形式授權其視窗工 作人員,授權書抄送市法制辦和政務大廳備案。
第十二條 各具有行政審批事項的單位要統一製作審批專用章(太原市X行政審批專用章),交其視窗使用和保管,並書面對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範圍、效力和使用程式等進行規範,有關檔案抄送市法制辦和政務大廳。
第十三條 政務大廳各視窗實行二級審批制度。對即來即辦件和直觀、簡單不需集體決定的,授權其視窗工作人員直接審批辦理;對複雜的、需技術論證、集體研究的,責任人審定後由視窗工作人員辦結。
第十四條 各部門視窗辦理事項所需審批表格納入政務大廳管理信息系統;向當事人頒發的證照交由政務大廳各部門視窗統一發放。

第三章 申報受理

第十五條 視窗經辦人員應及時審查報件是否齊全,原則上須當場決定是否受理。
(一)對符合條件決定受理的申報件,受理後應開出收件憑單。
(二)對材料不全的申報件,應填寫《太原市政務大廳X視窗補件通知書》,說明需補辦的具體事項。每個視窗對審批事項提出補件要求,原則上只能提出一次。
(三)經預審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和審批過程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報件,填寫《太原市政務大廳X視窗退件通知書》,說明退件理由。通知書一式三聯,第一聯存視窗,第二聯當天隨統計報表一併報政務大廳,第三聯交申報者。
第十六條 收件憑單、補件通知書、退件通知書由政務大廳統一印製。
第十七條 申報者對退件有異議的,有權持退件通知書到政務大廳申請覆核,由政務大廳會同項目審批主管部門予以覆核裁定。
第十八條 受理的審批辦證事項由視窗工作人員按規定的程式和授權在視窗直接辦理。
第十九條 各部門視窗受理報件後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審批,按照“逾時默認制”即視為審批同意,政務大廳督促視窗直接批覆、核發證照。視窗部門接受市效能監督投訴中心審查備案。

第四章 聯合審批

第二十條 政務大廳實行項目聯審制。涉及多個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各牽頭部門會同政務大廳組織聯審,集中審圖、辦理批文會簽,聯合進行現場勘察。聯審結果由牽頭部門視窗在規定時限內書面通知申報者。
第二十一條 聯審部門指定相對固定人員組成聯合勘察小組和審圖小組,牽頭部門會同政務大廳組織統一勘察、審圖,避免同一項目多次、多部門重複勘察、審圖。參加聯審的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見。實行聯審後的項目,有關部門原則上不再審圖或派員至現場勘察。
第二十二條 重大投資項目由政務大廳提供“綠色通道”服務。審批時間應在公開承諾時限基礎上大幅縮減。重大協調事項由市政府領導召集專門會議協調。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視窗收取的行政事業性費用由申報者統一到一個視窗繳納。視窗工作人員應向申報者開具繳費通知書,申報者憑此向繳費專櫃繳費。
第二十四條 視窗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應出示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委託銀行在政務大廳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繳費專櫃。

第六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要選派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業務、事業心強、有敬業精神的處(科)室負責人到政務大廳工作,由負責主要業務工作的局級領導負責本單位政務大廳視窗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派駐政務大廳的部門視窗工作人員實行雙重管理,所在單位待遇不變,日常工作、黨團組織生活由政務大廳負責考核、組織。根據工作考評情況,給予專項補貼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視窗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各部門不得隨意更換,如確需調整,須書面報政務大廳同意。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政務大廳行政審批辦證服務實行內外兩層監督。
第三十條 政務大廳以隨時抽查和全面檢查的方式進行內部監督,對申報登記、報件受理審批和退件異議等進行督查、覆核,受理申報者的投訴和舉報,每月將投訴、舉報和查實的問題反饋相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市監委在政務大廳設立投訴視窗,接受公眾來人、來電、來信舉報和投訴,對各視窗單位和工作人員實行效能監督。

第八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政務大廳制定嚴格的考核制度,每月對各部門視窗和工作人員進行考核, 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視窗部門領導。對各部門視窗的年度考核納入對部門目標考核內容。
第三十三條 考核評比分為優秀、先進、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對連續三次評為優秀的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作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並對單位考核提升一個檔次。對連續三次評為不合格的視窗,工作人員退回原單位,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接受相應處分。對單位考核降一個檔次。
第三十四條 政務大廳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按照《太原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實行責任追究。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在上級政府取消或下放審批事項時,集中審批辦證事項相應調整。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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