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訴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太原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訴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7月1日由太原市人民政府以並政發〔2011〕22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職責許可權、投訴人權利義務、投訴辦理、工作紀律、附則6章2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訴辦法
  • 頒布日期:2011年7月1日
  • 地區:太原
通知發布,章程,

通知發布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訴辦法的通知
並政發〔2011〕2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現將《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訴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訴辦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效能投訴辦理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機關行政效能、推進勤政廉政建設、最佳化發展環境,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太原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行政效率、服務質量、工作作風等情況。
第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本市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接受行政機關委託承擔行政管理職能單位,(以下簡稱被投訴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被投訴人)有違反規定影響行政效能行為的,均可依本辦法進行投訴。
第四條行政效能投訴辦理堅持分級負責、有錯必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原則,依法維護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各級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受本級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負責受理日常行政效能投訴;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各部門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行政效能投訴辦理工作;未設立效能投訴機構的單位,行政效能投訴工作由本級紀檢監察部門負責。
第二章 職責許可權
第六條 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投訴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效能投訴;
(二)組織調查、協調處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三)督促各縣(市、區)政府、市直各部門調查處理行政效能投訴事項,對行政效能投訴工作進行督導考評;
(四)匯總通報行政效能投訴情況,研究提出提高行政效能的建議意見;
(五)向同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和上級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報告本級行政效能投訴辦理工作情況,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行政效能投訴有關事項。
第七條 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理並調查處理行政效能投訴事項;
(二)協調涉訴部門或指定牽頭部門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提請有關部門協助查處;
(三)要求被投訴單位或被投訴人就投訴事項提供相關材料,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解釋說明;
(四)要求被投訴單位或被投訴人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為,對造成的危害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五)要求有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市政府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提出的處理建議,並上報結果;
(六)提出查實的行政效能投訴事項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理建議。
第三章 投訴人權利義務
第八條 投訴人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下列行為進行投訴:
(一)無法定依據或不依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檢查,執法不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雖受理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
(三)對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不解答、不受理、不辦理,拒絕履行職責的;
(四)申請人申請辦理事項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辦理單位不一次性告知的;
(五)未按規定公開辦事依據、程式、標準、時限、條件的;
(六)對當事人申請辦理事項有關資料損毀、丟失或泄密的;
(七)違反規定強行指定中介機構、企業、產品的;
(八)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攤派錢物、索要贊助、指定購買商品、接受有償服務,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的;
(九)履職過程態度生硬粗暴、故意刁難,或有其他不文明行為的;
(十)向社會公開的舉報投訴服務熱線電話工作期間無人接聽的;
(十一)其他違反規定影響行政效能的行為。
第九條以下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已經下級機關受理或正在辦理的;
(二)投訴事項已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紀檢監察或信訪部門受理或已作出有效處理的;
(三)投訴事項應當依法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處理或已進入法定程式並作出有效處理的;
(四)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已作明確答覆的。
第十條 投訴人可通過行政效能投訴電話、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進行投訴。投訴時應說明投訴事項、理由,被投訴機關名稱及被投訴人姓名,本人姓名、聯繫電話及通訊地址等。
第十一條 投訴人進行投訴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不得干擾影響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章 投訴辦理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對屬於受理範圍的投訴事項,應予受理;不屬於受理範圍的事項,應向投訴人說明理由,或告知投訴途徑。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工作人員應認真做好投訴事項受理、登記、自辦、轉辦、督辦、反饋、回復和歸檔立卷等工作。
第十四條 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受理投訴事項,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投訴事項較為簡單、須被投訴人主管部門立即處理的,通過“三方通話”方式由工作人員直接辦理;
(二)屬於對市直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傾向性問題的投訴,須直查快辦的,由太原市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辦理;
(三)對基層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原則,由所在縣(市、區)政府或其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對受理的投訴事項,須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複雜需要延時辦理的,應經監察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向投訴人說明理由;投訴案件辦結後,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應將辦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
第十六條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辦理投訴事項調查取證、了解案情、製作詢問筆錄時,應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受理的投訴事項,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有違反行政紀律事實、應當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由監察機構負責人批准立案調查。
(二)有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按照《太原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實施責任追究。
(三)對問題嚴重的被投訴單位下發《監察建議書》,督促限時整改;問題涉及多個單位的,《監察建議書》分別下發相關單位,確定牽頭部門協調解決。
(四)行政效能投訴事項調查終結,由承辦人撰寫調查報告並填寫《行政效能投訴處理表》,報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八條行政效能監察機構對投訴事項處理不當的,上級或本級監察機關有權責成其重新調查處理;必要時,上級或本級監察機關可直接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被投訴單位或被投訴人對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提起複議。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條 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政府各部門工作人員處理投訴事項時,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推諉扯皮,不得將投訴人投訴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轉交被投訴單位和被投訴人;確需核實的,應當在保密前提下摘要轉交。
第二十一條 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投訴事項或投訴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經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負責人批准實施迴避;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負責人實施迴避由監察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二條行政效能監察投訴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侵害投訴人合法權益,對投訴事項不按規定受理、登記、轉送、交辦、歸檔,不履行督辦職責,接待投訴態度生硬、作風粗暴,打擊報復投訴人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三條 行政效能監察投訴處理結果依法在適當範圍內公開,作為各單位行政效能評估和年度考核獎懲依據。
第二十四條行政效能監察投訴機構執法工作接受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指導。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太原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