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損害政務環境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在2006.07.12由太原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損害政務環境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06年07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損害政務環境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在2006.07.12由太原市人民政府頒布。
太原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損害政務環境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規定全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了保證構建和諧社會取得實效,規範行政行為,轉變工作作風,創優政務環境,建設創新型城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
《太原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已經2002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施行。市長李榮懷 2002年10月1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轉變工作作風,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證行政機關...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法定的行政作為義務,且有履行行政義務的可能性,卻不按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對依法應辦理的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拖延不辦,頂著不辦等,以致影響機關工作效率,降低工作質量,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太原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四條 政務大廳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按照《太原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實行責任追究。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在上級政府取消或下放審批事項時,集中審批辦證事項相應調整。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
規範行政行為,加強行政監督,提高行政效能,實施效能監察,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營造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
太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發展環境,建設服務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審批的實施與...
第三條 最佳化政務環境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第四條 市監察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依照本部門(單位)職責,協助實施本辦法。第二章 誠信建設 第五條 在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中推行信用評級制度,根據...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
太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發展環境,建設服務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審批的實施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