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太原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在2001.07.27由太原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太原市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7.27
  • 實施時間:2001.07.2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政府採購主體,第三章 政府採購範圍和方式,第四章 政府採購監督,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和廉政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山西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採購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採購項目和非本級財政預算單位使用本級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採購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政府採購機關以購買、租賃、委託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採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採購的;
(四)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所需的物資採購的;
(五)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採購的管理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政府採購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政府採購規範性檔案;
(二)編制本級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及政府採購計畫,研究確定政府採購的中長期規劃;
(三)收集、發布和統計政府採購信息;
(四)審批進入集中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和非建設工程項目業務中介機構的資格;
(五)擬定並調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公開招標採購範圍的資金限額標準;
(六)負責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
(七)組織政府採購人員的培訓;
(八)受理和處理有關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宜;
(九)法律、法規、政府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政府採購管理機關不得從事政府採購中的具體商務活動。
採購機關應當加強本部門、單位採購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協助政府採購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 政府採購主體

第八條 政府採購主體包括政府採購機關和供應商。採購機關分為集中採購機關和非集中採購機關。
第九條 集中採購機關負責下列政府採購事務:
(一)統一組織辦理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
(二)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採購項目;
(三)受非集中採購機關的委託,代其組織採購事宜;
(四)辦理政府採購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事務。
政府採購管理機關專司政府採購的管理工作,政府採購中心專司集中採購工作,各自獨立行使職能。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之外的其他政府採購項目,由各非集中採購機關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採購。
第十一條 集中採購機關或非集中採購機關可以委託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政府採購具體業務。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可以申請取得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熟悉國家有關政府採購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過市級以上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政府採購業務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機構人員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中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分別占機構人員總數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採用現代科學手段完成政府採購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供應商是指具備向採購機關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包括國內供應商和國外供應商。
第十四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政府採購管理機關申請取得政府採購的國內供應商資格: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契約的記錄;
(四)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從事工程項目政府採購的,還應符合國家關於從事工程建設的單位資質證書的規定;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外國供應商可按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後取得政府採購的供應商資格。

第三章 政府採購範圍和方式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製度。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按照政府採購範圍,編制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草案,報本級政府批准後,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採購機關在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時,根據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及計畫;政府採購管理機關在審核採購機關採購計畫的基礎上,匯總編制年度採購計畫。
第十八條 政府採購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貨物類:含通用設備、辦公設備、通用器材、交通工具、專用設備等物品;
(二)工程類:含房屋、設施的修繕改造以及環境美化綠化等工程項目;
(三)服務類:含印刷、出版、財產保險、辦公與業務用房的租賃,以及會議、培訓等服務性支出項目;
(四)政府認定的其他應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
第十九條 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採購,是指採購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機構(統稱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統稱招標人)投標的採購方式。
邀請招標採購,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五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採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採購機關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採購方式。
詢價採購,是指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採購方式。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機關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採購方式。
第二十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項目,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批准,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的;
(二)出現了不可預見的急需採購,而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投標檔案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供應商準備投標檔案需要高額費用的;
(五)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六)政府採購管理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批量採購的現貨,屬於標準規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經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批准,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第二十二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項目,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批准,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一)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採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準的;
(二)原採購的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採購的;
(三)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補充契約的價格不超過原契約價格50%的工程,必須與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聲明需對原有採購進行後續擴充的;
(五)採購機關有充足理由認為只有從特定供應商處進行採購,才能促進實施相關政策目標的;
(六)從殘疾人、慈善機構採購的;
(七)政府採購管理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外,貨物、工程、服務單項或一次批量採購金額達到限額以上採購項目,應實行公開招標採購方式或邀請招標採購方式。
前款限額標準由各級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根據管理需要,結合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另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集中採購或非集中採購資金的結算,應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並由財政專戶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第二十五條 政府採購招標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應定期對政府採購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採購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的採購標準、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檢查和隱瞞真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政府採購管理機關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採購嚴重違反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導致採購無效的,應當責令採購機關停止採購,並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採購契約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接觸契約。契約當事人協商一致需變更契約實質性條款或訂立補充契約的,應當報送政府採購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採購機關應當對採購契約的標的組織驗收,根據驗收結果,在驗收結算書上籤署意見並報送政府採購管理機關。
第三十條 政府採購應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重大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審計、監察等部門以及新聞媒體進行現場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第三十一條 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收到關於政府採購的投訴,應當依本辦法規定處理,並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投訴人,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二條 採用詢價採購、競爭談判性以及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採購時,應實行兩人以上負責和監督人員簽字負責制。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採購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政府採購管理機關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應當採用招標採購方式而未採用的;
(二)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採購業務的;
(四)與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供應商違規串通,虛假招標的;
(五)定標前泄露標底的;
(六)開標後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七)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定採購契約的;
(八)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政府採購管理機關取消其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給採購機關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詆毀、誹謗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採購機關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後與招標人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機關簽訂採購契約的;
(七)向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採購機關、社會中介機構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社會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政府採購管理機關取消其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給採購機關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
(二)超出代理許可權進行採購業務的;
(三)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四)拒絕政府採購管理機關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採購機關、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及評標委員會成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尚不夠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政府採購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採購機關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個人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採購,貨款或贈款人對採購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太原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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