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條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為健全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機制,提高定價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加強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促進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制定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家管網集團)經營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其他市場主體經營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天然氣管道原則上按照國家管網集團價格執行。
第三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過核定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確定準許收入,核定管道運價率。
第四條 核定管道運輸價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全國一張網”的改革方向,科學制定管道運輸價格,推動管網互聯互通和高效集輸,促進資源自由流動和上下游市場競爭,保障國家能源安全。
(二)堅持激勵約束並重。嚴格開展成本監審,強化對經營管道運輸業務的企業成本約束。健全激勵機制,推動企業最佳化運輸路徑,提高運行效率,降低運輸成本。
(三)保障管網平穩運行。適應天然氣管網不同發展階段和改革進程的需要,保持有關定價參數相對穩定,並根據行業發展形勢動態調整,保障全國天然氣管網平穩運行。
第五條 國家管網集團應當將管道運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實行財務獨立核算;建立符合定價成本監審要求的單獨賬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形成年度成本報告。
第六條 管道運輸價格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核定,監管周期為三年。本辦法出台後首次核定價格,以近一年財務數據成本監審結論作為主要依據。
第二章 管道運輸準許收入的計算方法
第七條 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金。
第八條 準許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等,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第九條 準許收益=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一)有效資產。有效資產指國家管網集團投資的,與管道運輸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鋪底天然氣為原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有效資產不含政府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資產,以及其他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
可計提收益的無形資產主要包括軟體、土地使用權等。
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指國家管網集團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周轉資金。
固定資產淨值和無形資產淨值根據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可攤銷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原值所對應的賬面淨值,通過成本監審核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 20%確定。
(二)準許收益率。本辦法出台後首次核定價格,準許收益率按 8%確定,後續統籌考慮國家戰略要求、行業發展需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
第十條 稅金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第三章 管道運輸價格的核定和調整
第十一條 管道運輸價格管理採取分區核定運價率、按路徑形成價格的方法。根據我國天然氣市場結構和管道分布情況,以寧夏中衛、河北永清、貴州貴陽等管道關鍵節點為主要界限,將國家管網集團經營管道劃入西北、西南、東北及中東部 4 個定價區域(以下簡稱價區),各價區包含主要管道見附屬檔案。新建管道根據上述節點劃入相應價區,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明確。
第十二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國家管網集團管道運輸
業務總的準許收入,根據各價區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實際收入比例,適當考慮管道建設運營成本、未來投資需求和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將準許收入分配至各價區。
第十三條 各價區運價率按分配的準許收入除以價區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總周轉量分別計算確定。
總周轉量為價區內所有管道周轉量之和。單條管道周轉量=管道運輸契約約定路徑的距離×結算氣量。
第十四條 國家管網集團各價區管道負荷率(總結算氣量除以總設計輸氣能力)低於 75%時,按 75%負荷率對應的氣量確定周轉量。後續統籌考慮行業發展等情況,適時研究調整最低負荷率要求。
第十五條 新建管道投產時原則上按照所屬價區運價率執行,下一監管周期納入有效資產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管網集團應當與所有用戶簽訂管道運輸契約,並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運價率,以及天然氣入口與出口的路徑和距離,明確管道運輸費用。
第十七條 國家管網集團應當保證所報送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的,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採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因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並已獲得不當收益的,依法追究責任,在後續調整價格時進行追溯。
第十八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測算的準許收入和運價率較上一監管周期變動幅度較大時,可以在不同監管周期平滑處理。監管周期內遇有國家重大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重大變化的情況,可以對準許收入和運價率作適當調整。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十九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運價率水平,並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成本監審結論等信息。
第二十條 國家管網集團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各價區運價率,以及所有入口與出口的名稱、距離等相關信息,計算確定管道運輸具體價格表並通過公司入口網站或指定平台向社會公開。每年 6 月 1 日前,國家管網集團應當通過公司入口網站或指定平台向社會公開上一年度管道運輸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管網集團以外的其他市場主體新投產管道,按照本辦法規定明確所屬價區和運價率,同一管道分屬不同價區的,分別執行相應價區運價率。其他市場主體經營的未納入國家管網集團的應張線、山西沁水至河南博愛煤層氣管道、內蒙古克什克騰旗至北京煤制氣管道以及中石油西南油氣田周邊管網,暫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天然氣跨省管道運輸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561 號)明確的價格水平執行,適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發展實際情況,適時對有關定價參數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此前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相關原則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轄區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應當同時抄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有效期 8 年。
附屬檔案:國家管網集團主要跨省天然氣管道表
辦法附屬檔案
註:上述管道為國家管網集團主要跨省天然氣管道,部分支幹線、複線、聯絡線等未全部註明,具體見後期公布的價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