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

《湖南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健全定價機制,提高定價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促進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湖南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文號:湘發改價調規〔2024〕244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湖南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發改價調規〔2024〕244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各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為健全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提高定價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促進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暫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21〕818號)、《湖南省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湖南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4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為加強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健全定價機制,提高定價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促進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制定、調整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省內天然氣管道是指湖南省境內跨市州、市州內短途天然氣運輸管道,不包含企業內部自用管道、城鎮燃氣配氣管網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價格的跨省天然氣管道。
第三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過核定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確定準許收入,核定管道運輸價格。
第四條  核定管道運輸價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天然氣價格改革“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總體要求,科學制定管道運輸價格,推動管網互聯互通和高效集輸,促進資源自由流動和市場有序競爭,保障能源安全。
(二)堅持激勵與約束並重。嚴格開展定價成本監審,強化對管道運輸業務的企業成本約束。健全激勵機制,推動企業最佳化運輸路徑,提高運行效率,降低運輸成本。
(三)保障管網平穩運行。適應天然氣管網不同發展階段和改革進程的需要,保持有關定價參數相對穩定,並根據行業發展形勢動態調整,保障全省天然氣管網平穩運行。
第五條  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應當將管道運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實行財務獨立核算;建立符合定價成本監審要求的單獨賬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形成年度成本報告。
第二章  管道運輸準許收入的計算方法
第六條  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金。
第七條  準許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等,由省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第八條  準許收益=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一)有效資產。有效資產是指管道運輸企業投資的,並與管道運輸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鋪底天然氣為原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有效資產不含政府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資產,以及其他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
可計提收益的無形資產主要包括軟體、土地使用權等。
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指管道運輸企業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周轉資金。
固定資產淨值和無形資產淨值根據成本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可攤銷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原值所對應的賬面淨值,通過成本監審核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二)準許收益率。準許收益率按不超過8%的原則確定,後續統籌按照國家相關要求、行業發展需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
第九條  稅金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第三章  管道運輸價格的核定和調整
第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管道運輸企業的管道運輸業務總的準許收入,根據成本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實際收入比例,適當考慮管道建設運營成本、未來投資需求和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核定。
第十一條  管道運價率按管道運輸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總周轉量計算確定。總周轉量為管道運輸企業擁有的所有天然氣管道周轉量之和。
單條管道周轉量=管道實際運輸氣量×運輸距離。
管道實際運輸氣量為出口氣量或委託運輸氣量。管道負荷率低於60%的,按60%負荷率對應的氣量計算確定管道運價率。
第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管道運價率,以及天然氣入口與出口的路徑和距離,測算確定不同管道出口的具體運輸價格,並形成管道運輸具體價格表。
管道運輸企業從同一入口通過兩條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氣的,根據運輸氣量加權平均確定統一的價格。
我省天然氣呈環狀結構、難以確定入口與出口距離的輸氣管道和按照“氣化湖南”改革要求實行“一個市場主體一個價”的管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後,可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管道運輸價格形式,實行同網同價,也可按距離或區域確定價格。
第十三條  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原則上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參數,以及稅後全投資收益率8%進行成本測算。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等相關參數與成本監審有關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管道運輸價格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核定,監管周期為三年。如管道投資、運輸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
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設計達產期後,價格主管部門應主動進行價格校核,並及時調整管道運輸價格。
第十五條  管道運輸價格校核調整過程中,按上述辦法測算的管道運輸價格調整幅度過大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管道運輸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四章  定調價程式
第十六條  管道運輸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省價格主管部門主動實施,也可由管道運輸企業向省或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新建天然氣管道投產運行前,管道運輸企業應主動向省或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建議。
第十七條  管道運輸企業可直接向省或市州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定調價建議,或通過控股母公司、註冊地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向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定調價建議。
第十八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管道運輸價格成本信息編制和報送規範的要求,向核定管道運輸價格主管部門報送投資、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保證所報送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採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因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並已獲得不當收益的,依法追究責任,在後續調整價格時進行追溯。
第二十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前,應當開展成本監審。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的基本依據。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相關成本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制定和調整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水平,並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成本監審結論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管道運輸企業根據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管道運輸價格,通過公司入口網站或指定平台向社會公開。每年6月1日前,管道運輸企業應當通過公司入口網站或指定平台向社會公開上一年度管道運輸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發展實際情況,適時對有關定價參數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此前省價格主管部門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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