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

《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是為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範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022年11月7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區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範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我委組織制定了《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經2022年第44次委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2年11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範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含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和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產品)實施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監督抽查分為由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市市場監管委)組織的市級監督抽查和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為各區市場監管局)組織的區級監督抽查。
第四條 市市場監管委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市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市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全市監督抽查信息。
各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區級監督抽查工作,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抽樣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第五條 市市場監管委組織監督抽查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處置以及複查等工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市級政府財政預算。
各區市場監管局組織監督抽查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處置以及複查等工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監督抽查的實施
第六條 市市場監管委組織制定市級監督抽查年度計畫,並通報各區市場監管局。
各區市場監管局應根據市級監督抽查計畫安排,組織制定區級監督抽查年度計畫,並報市市場監管委備案。
第七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要求,做好政府採購工作。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抽樣或者委託抽樣機構抽樣。
對通過電子商務方式銷售的產品抽樣時,可以以消費者的名義購買樣品,網路抽樣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並且對樣品質量不會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外,應當購買檢驗樣品。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以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為準;沒有標價的,以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為準。
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需啟用備用樣品進行復檢的,按前款規定另行付費購買。
通過網路交易方式獲取樣品的,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一併付費購買。
第十條 同一企業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不得在六個月內在生產和流通環節重複抽查。
第十一條 對在檢驗前需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配合安裝、調試的樣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安裝、調試,抽樣人員應當對安裝、調試過程視頻記錄。安裝、調試完畢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和抽樣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安裝、調試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記錄,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管部門,並同時報告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抽樣機構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詳細、準確記錄抽樣信息,對抽樣場所、貯存環境、樣品標識、庫存數量、封樣過程等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留存證據。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等有關要求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內容真實、準確,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上報檢驗報告及有關材料。
第三章 異議處理
第十三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論書面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並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在銷售者處抽樣的,還應當將檢驗結論書面告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
在網路抽樣的,還應當將檢驗結論書面告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樣品標稱的生產者。
第十四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樣品標稱的生產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書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提交復檢申請材料需包含復檢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要提供授權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復檢申請人在辦理復檢手續過程中放棄復檢,需提交書面撤銷復檢申請書並加蓋單位公章。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樣品標稱的生產者對抽樣過程、工作程式、樣品真實性等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書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材料。
第十五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負責異議處理,屬地市場監管局、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應當配合對異議內容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論書面答覆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核查結論的理由和依據應當準確。
對需第三方專家研判的,應當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形成評估意見。
對滿足復檢條件的應當組織復檢。復檢機構完成復檢任務後,應及時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報送復檢結果,待審核確認後,完成檢驗報告送達等工作。
第十六條  對需要復檢申請人配合安裝、調試的復檢樣品,復檢申請人應當配合安裝、調試,復檢機構應對安裝、調試過程視頻記錄。安裝、調試完畢後,復檢申請人和復檢機構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檢程式終止,維持原結論:
(一)復檢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復檢手續、確認和交接樣品、安裝和調試的;
(二)因復檢申請人原因,導致復檢樣品在運輸、安裝、調試過程中受損且無法進行復檢的;
(三)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擅自拆封、替換、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復檢所需樣品的;
(四)復檢申請人提出終止復檢的;
(五)其他不滿足復檢條件的。
第四章 結果處理
第十八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第十九條 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原則上由被抽樣生產者、標稱生產者、被抽樣銷售者實際所在地的各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管轄。
對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市市場監管委指定負責。
第二十條 市市場監管委在接到國家、本市、外省市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材料後,按照第十九條的管轄原則,將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情況移送各區市場監管局進行結果處理。
第二十一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各區市場監管局自接到市市場監管委移送或在完成區級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異議處理之日起七日內向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暫停生產、銷售,六十日內予以改正,向負責結果處理的各區市場監管局提交改正報告。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督促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履行法定義務,依法開展調查處理,在自責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內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組織複查。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經複查不合格的,上報市市場監管委,由市市場監管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後九十日前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組織複查,複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複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抽樣人員發現被抽樣的生產者、銷售者通過登
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的,應當及時告知被抽樣的生產者、銷售者的登記機關。由登記機關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將相關生產者、銷售者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第二十六條 監督抽查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在查處期間,不停止對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者的結果處理工作。
第五章 樣品處置
第二十七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置監督抽查的樣品,也可以委託檢驗機構承擔樣品處置具體工作。
第二十八條 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未付費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後及時退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未付費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三個月後依法處理,不合格樣品不得用於銷售。
第二十九條 檢驗結果為合格的付費樣品留樣期為檢驗工作完成、出具檢驗報告後三個月;檢驗不合格的付費樣品留樣期為檢驗工作完成、出具檢驗報告後六個月。保質期小於三個月的樣品,樣品保存至保質期。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樣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實際需要保留至規定期限。
第三十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檢驗機構應當及時組織對留樣期滿後的付費樣品進行處置,除檢驗已損耗外,應當根據樣品的現狀、用途按照以下方式處置:
(一)銷毀;
(二)拍賣;
(三)公益捐贈;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處置方式。
第三十一條 處置付費樣品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處置樣品挪作他用、故意損毀、變相銷售;
(二)拍賣所得款挪作他用;
(三)其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付費樣品應當予以銷毀:
(一)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失效變質的;
(三)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價值的。
樣品銷毀時,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檢驗機構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製作銷毀記錄,載明銷毀時間、地點、方式、銷毀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執行人,並拍照或攝像。
    第三十三條  對檢驗合格或經技術處理後仍有使用和回收價值的樣品,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拍賣。
拍賣款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同級財政國庫,款項上繳憑證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和其委託的檢驗機構存檔備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所稱“日”為公曆日,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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