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提高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

《天津市提高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是1933年天津市發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提高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
  • 發布日期:1993-07-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發布日期】1993-07-14
【生效日期】1993-07-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天津市提高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張立昌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日
天津市提高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和計畫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級投資計畫主管部門和按照市下放部分項目審批許可權規定具有投資審批管理權的區、縣、局及有關單位。市級計畫主管部門包括:市計委、市經委、市建委、市農委、市“實益”辦公室、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計委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綜合平衡和巨觀調控工作。
第三條關於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批許可權。
(一)項目建議書(立項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各區、縣、局及有關單位負責審批的許可權是:自行籌措建設資金,總投資在一千萬元以下的能源、交通、基礎原材料項目,五百萬元以下的其他生產性項目和非生產性項目以及引進技術、設備在三百萬美元以下的生產性項目;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有權審批總投資在二千萬元以下的項目。超過上述限額的項目,需報市計畫主管部門按各自的分工負責審批。其中需報國家審批的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和技術改造限額以上項目,統一報送市計委,由市計委負責組織初審後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二)初步設計的審批。總投資在三千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民用工程建設項目,由市建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三千萬元以下的項目,按照誰投資誰審查的原則,由各部門、各區縣自行組織審批。
(三)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的審批許可權,按照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發布的市政府第1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對於投資較少、建設內容比較簡單的項目,在項目審批程式上可按照市有關規定適當簡化。
第四條各級投資管理部門要本著簡化、務實、高效的原則,在申請檔案齊備的前提下,項目審批和計畫管理工作實行限期辦理制度:
(一)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按規定由各區、縣、局負責審批的項目,自受理之日起,項目建議書在七個工作日內、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十個工作日內審定辦復。由市計畫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自受理之日起,項目建議書在十個工作日內、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定辦復。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技術改造限額以上項目和其他需由國家審批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市計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初步審查,審查通過後七個工作日內上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可行性研究報告市計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初步審查,審查通過後七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
(二)初步設計的審批。總投資在三千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民用工程建設項目,市建委自受理之日起十二個工作日內審定辦復;總投資在三千萬元以下的項目,各部門、單位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定辦復。
(三)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的審批辦復期限,按照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發布的市政府第1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投資計畫的下達。按規定負責管理投資計畫的各級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復。
(五)中央各部門及外省市在津單位需辦理投資計畫登記手續的,有關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復。
第五條超過上述規定時限未辦復的,視為同意,建設單位有權進行下一步的工作。上述限期辦復,包括批准或未批准。未批准再申報的,自受理之日起重新按規定時限辦復。
第六條各級投資管理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提高效率、搞好服務。對有關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無正當理由拖期不辦的,要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予以嚴肅處理。
第七條本規定由天津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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