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地方海事監管領域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津港航規〔2023〕3號
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規範天津市地方海事監管領域信用評價管理行為,市港航局制定印發了《天津市地方海事監管領域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請做好貫徹落實。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內容全文
天津市地方海事監管領域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天津市地方海事監管領域信用管理行為,高質量服務交通強國戰略,營造良好的水路交通運輸誠信環境,結合天津市地方海事工作實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地方海事監管領域信用信息的採集、評價、發布、使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天津市地方海事監管領域信用評價管理遵循依法、客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海事信用信息是指我市承擔海事監管職責的市、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及所轄的船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反映海事信用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
本辦法所稱海事信用信息主體包括內河航運公司、水上水下活動施工單位、船員培訓機構、船舶檢修檢測機構、船舶、內河在崗船員及其他水上交通運輸從業者。
第五條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天津市地方海事監管領域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二)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海事監管領域信用評價管理;
(三)負責採集、修復職責範圍內海事信用信息;
(四)負責覆核下一級海事管理機構信用信息異議;
(五)負責按規定對本轄區海事信用信息主體採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六)負責對接市級有關部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條 天津市各區海事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海事監管領域信用評價管理;
(二)負責採集、修復職責範圍內海事信用信息;
(三)負責按規定對本轄區海事信用信息主體採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四)負責對接區級有關部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採集和發布
第七條 海事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失信信息、守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八條 基礎信息包括:
(一)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或者註冊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
(二)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所有人、國籍證書、檢驗證書等證書、文書信息;
(三)人員的個人身份證、資質證書等從業人員信息。
第九條 失信信息是指具有法律效力文書為依據的信用信息。
第十條 守信信息包括:
(一)獲得交通運輸部、省級及以上政府部門頒發榮譽的信息;
(二)獲得省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頒發榮譽的信息。
第十一條 其他信息按照附表1《海事信用信息記分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採取如下方式進行採集:
(一)信用信息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通過政務服務辦理、行政執法、中國海事協同管理平台查詢、相關信用管理部門獲取等方式進行收集和更新;
(二)信用信息實施動態更新,確保信用信息採集及時、完整、準確,實現信用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評價結果通過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官網公開。信用信息公開時效按照附表1《海事信用信息記分標準》執行。
第十四 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官網查詢海事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評價和套用
第十五條 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在每年六月份前對上年度本轄區海事監管領域信用信息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審核認定,並按照《海事信用信息記分標準》作出信用評價,將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海事信用信息初始分為85分,滿分100分,實施加減分制。
當同一行為符合兩條及以上記分標準時,按照就高原則實施記分。
第十七條 海事信用按評價分值高低分為A、B、C、D四個等級,分別對應好、較好、一般、差。
第十八條 海事信用信息主體,得分90分及以上的為A等級,得分75分及以上至90分以下的為B等級,得分70分及以上至75分以下的為C等級,得分70分以下的為D等級。
依照中央和地方有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在公共信用評價中被確定為最低等級,或者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其海事信用等級確定為D級。
第十九條 海事信用信息及信用評價結果,套用於以下方面:
(一)信用評價結果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二)與其他單位和部門共同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 對信用評價為A級的信用信息主體實施守信激勵,守信激勵措施包括:
(一)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行政檢查;
(二)提供“綠色通道”、“容缺辦理”等政務服務便利舉措;
(三)優先推薦參評海事相關榮譽稱號或其他獎勵;
(四)優先適用海事管理機構推行的其他便利舉措。
第二十一條 對信用評價為D級的信用信息主體納入行業重點監管名單,實施懲戒,懲戒措施包括:
(一)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行政檢查;
(二)限制享受海事推行的政務服務便利舉措;
(三)不得參評海事相關榮譽稱號或其他獎勵;
(四)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異議和修復
第二十二條 海事信用信息主體認為海事管理機構採集或發布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可向相應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信用信息異議申請。
第二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異議申請後進行審查,異議理由成立的,予以修正;異議理由不成立的,予以回復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海事信用信息修復包括自然修復和依申請修復。
自然修復是指自信用信息公開時效期限屆滿後自動恢復。
依申請修復是指信用信息主體為改善自身信用狀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在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屆滿前主動向採集該信用信息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行政處罰信息修復應按照“信用中國”信用網站要求修復。
第二十五條 信用信息主體申請信用修復應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一)引發該信用信息的生效行政處理決定或生效法律文書所明確的法律義務履行完畢,社會影響基本消除;
(二)自認定為失信信息之日起滿足最短公開時效;
(三)自信用信息採集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信用信息;
(四)未違反在本次申請前其所作的信用承諾。
第二十六條 信用信息主體可向採集該信用信息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並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表;
(二)證明失信行為造成的後果已經消除的材料(未造成後果的,此項免除);
(三)證明失信行為已經糾正的材料;
(四)信用修復承諾。
一次信用修復申請只能申請修復一條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後進行審查,滿足條件的,予以修復,未滿足條件的,予以回復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信用主體提交材料不全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其補正相關材料,補正期限不計入處理期限。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內容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地方海事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是信用交通省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2017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制定印發了《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海政法〔2017〕202號),為加強海事信用體系建設指明了方向。結合天津市地方海事信用體系建設實際,市港航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海事信用評價制度,增加遵守海事管理、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等信息項目,更加有效指導天津市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規範開展地方海事領域信用評價管理相關工作。
二、制定依據
《辦法》制定過程中,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國家級指導性檔案要求,條款制定主要依據《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海事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海政法〔2017〕202號)等法規和規章。同時結合天津市地方海事領域信用信息主體點多、面廣特點,管理部門職責分工等具體實際,對有關內容進行了針對性的細化和明確。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30條和6個附表。明確了地方海事領域信用評價管理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管理原則;規定了天津市各級海事管理機構的權責分工;細化了信用信息主體水上交通事故責任、海事行政處罰、船舶檢驗、船舶檢修檢測、船舶船員持證等68項信用評價指標信息及等級標準、操作流程、異議處理、結果運用等具體內容。
四、起草過程
為做好《辦法》編制工作,對我市航運企業、船舶檢驗檢修檢測機構、船員培訓機構等單位的走訪調研,積極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江蘇海事局、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進行溝通,編制天津市地方海事監管領域信用管理內容。
初稿完成後,兩次書面徵求了市發改委、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天津津旅海河遊船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航道工程處等14家單位意見,共收到修改意見7條,其中採納6條,未採納1條,並達成一致意見。2022年9月1日至9月9日通過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網站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未收到反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