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志工作辦法

《天津市地方志工作辦法》是為了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志,科學和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志,根據法規和本市實際而制定。《辦法》共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地方志工作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辦法全文,學習貫徹 的通知,

辦法全文

天津市地方志工作辦法
第一條為了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志,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志,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志的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方志,包括地方志書和地方綜合年鑑。
第三條 地方志工作應當按照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的原則開展,鼓勵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地方志工作。
第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的領導,將地方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績效考核。地方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和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志工作;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地方志編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財政、檔案、保密、新聞出版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志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
(二)擬定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三)組織編纂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
(四)開展史志研究,組織編著地方史;
(五)蒐集、保存地方志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舊志,推動方誌理論研究;
(六)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地方志事業發展規劃,報國家地方志工作指導機構備案;區人民政府根據全市地方志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志事業發展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七條 以市或者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按照地方志工作規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地方志書每20年編修一次。
地方綜合年鑑按年度編纂,公開出版。
第八條 按照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承擔地方志編修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編修單位),應當明確具體工作機構和人員,保障經費和辦公條件,按時完成編纂任務,並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九條地方志內容應當做到存真求實,確保質量,全面、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條 地方志編纂人員實行專、兼職人員相結合,編纂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尊重史實,掌握地方志編纂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方法,具備相應的文字能力。
市和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完善教育培訓制度,有計畫地組織地方志編纂人員培訓。
第十一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地方志專家庫,吸收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科學各個領域的專家、學者參加地方志編纂。
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向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徵集有關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
市和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及編修單位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摘抄、複製,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除外。
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關資料,可以獲得適當報酬。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第十三條 以市或者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審查;審查驗收合格後,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公開出版。
對地方志書進行審查驗收,應當組織有關保密、檔案、歷史、法律、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專家參加,重點審查地方志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全面、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第十四條以市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編修單位應當自地方志書文稿完成之日起2個月內,將文稿提交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審查。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編修單位根據評審結果對文稿進行修改完善。
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對修改完善後的地方志書文稿進行驗收;驗收通過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驗收未通過的,編修單位應當修改後再行報送驗收。
第十五條 以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地方志書文稿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對文稿進行修改完善。
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將修改完善後的地方志書文稿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以市或者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鑑,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公開出版。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在地方志出版後2個月內報送國家地方志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在地方志出版後2個月內報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以市或者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編纂過程中收集的紙質資料、音像資料、電子文檔、口述資料、實物等,以及編纂過程中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管理保存,不得損毀;修志工作完成後,應當移交本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或者方誌館管理保存,個人不得將其據為己有或者出讓、出租、轉借。
第十九條 地方志書和地方綜合年鑑為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人員享有署名權。
地方志編纂、評審等報酬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積極開拓社會用志途徑,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方誌館,通過數字方誌館、地方志全文資料庫、網站等方式提供地方志工作信息化服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利用上述途徑查閱、摘抄地方志。
方誌館應當將服務範圍、開放時間等服務事項進行公示。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方誌館捐贈或者提供地方志資料。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對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向方誌館捐贈或者提供地方志資料的單位和個人,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向其頒發入藏證書。
第二十二條 編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承擔或者無故拖延地方志編纂任務的;
(二)故意提供虛假地方志資料的。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故意在地方志編纂中加入虛假資料的;
(二)故意損毀地方志資料的;
(三)故意將蒐集到的地方志資料和編寫的地方志文稿據為己有的;
(四)擅自將地方志稿作為個人著作發表的;
(五)地方志書經審查驗收或者地方綜合年鑑經批准後,擅自刪增和篡改其內容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地方志書進行審查驗收,未履行相關指導和監督職責的。
第二十四條部門志、專業志、鄉鎮志、街道志和專業年鑑的編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學習貫徹 的通知

各區,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67號)及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的工作要求,提升本市地方志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解決本市地方志工作存在的問題,更好地發揮地方志傳承文明、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天津市地方志工作辦法》(以下簡稱《工作辦法》)經2018年2月23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全市地方志系統必須認真學習領會,深入貫徹落實,紮實推進依法治志,肩負起時代賦予的歷史責任和神聖使命。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工作辦法》的重大意義
《工作辦法》是本市第一部關於地方志工作的政府規章,《工作辦法》公布施行,填補了本市地方志工作長期缺少法規規章的空白,是本市方誌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對於推進依法治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長效機制,保證地方志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工作辦法》是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繁榮興盛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辦法》的頒布實施是本市地方志系統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要高度重視修史修志”要求,推進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必然要求,關係到本市地方志事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標誌著本市地方志工作從此進入依法治志的新時代。
(二)《工作辦法》是全面實現“兩全”目標的法治保障。到2020年全面完成“兩全”目標是今後一個時期本市地方志工作的重點任務。《工作辦法》的實施,使推進“兩全”目標落實工作有法可依、有證可查、有責可究。《工作辦法》把“一納入、八到位”總體要求和“黨委領導、政府主持、各級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實施、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工作體制機制以規章的形式固定下來,為“兩全”目標實現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工作辦法》是推進地方志事業轉型升級的有力抓手。當前,全國地方志事業發展正處於從一項工作向一項事業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到2020年,基本形成地方志編修、理論研究和學科建設、質量保障、資源開發利用、工作保障“五位一體”的地方志事業發展綜合體系。《工作辦法》以法規的形式確立了地方志事業發展“志、鑒、庫、館、網、用、會、刊、研、史”十業並舉的同步要求,對地方志事業全面發展、整體推進明確了努力方向。
二、全面把握《天津市地方志工作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地方志工作的管理體制。一是明確了政府管理職責,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志工作的領導,並將地方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績效考核,地方志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二是明確了主管部門管理體制,市和區人民政府兩級地方志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志工作,同時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地方志編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二)明確了主管部門的職責。《工作辦法》規定了市和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志工作,具體履行六項工作職責:一是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二是擬定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三是組織編纂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鑑;四是開展史志研究,組織編著地方史;五是蒐集、保存地方志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舊志,推動方誌理論研究;六是組織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
(三)規定了地方志書審查驗收主體和程式。《工作辦法》規定了以市和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審查;審查驗收合格後,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公開出版。並要求應當組織有關保密、檔案、歷史、法律、經濟、軍事等方面專家對地方志書組織驗收。
(四)創設了相關法律責任。《工作辦法》規定編修單位有拒絕承擔或者故意拖延地方志編修任務的、故意提供虛假地方志資料的行為,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預期不改正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工作辦法》還規定了市和區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六種行為,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工作辦法》還對地方綜合年鑑的批准,地方志出版後的備案,地方志資料的保存,地方志著作權歸屬和報酬支付,地方志的開發利用、方誌館和信息化建設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三、貫徹落實《天津市地方志工作辦法》的幾點要求
當前,本市地方志事業正處在上升發展期,同時也是實現“兩全”目標的關鍵決勝期,各區、各單位務必抓住《工作辦法》頒布實施的有利時機,把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工作辦法》,作為各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和地方志工作者的重要任務,有組織、有計畫、有措施地抓好落實,抓出成效。
一是在學習貫徹上抓落實。各區、各單位要集中時間,組織人員認真學習《工作辦法》,深刻領會《工作辦法》的精神和要義。積極主動地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領導提出建議方案,提請他們重視和支持,用《工作辦法》來檢查和推動地方志工作。同時,各區要制定貫徹落實《工作辦法》實施意見,使《工作辦法》的各項要求得以逐項落實。
二是在完成重點工作上抓落實。到2020年前全面完成“兩全”目標,是本市地方志面臨的實際困難,有關部門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實現“兩全”目標是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各區、各單位要以《工作辦法》頒布實施為契機,認準地方志工作的定位,把握地方志工作的路徑和方法,統籌謀劃,精準發力,按明確的“時間表”“路線圖”“任務書”,層層傳導壓力,倒排工期,“掛圖作戰”,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決戰決勝“兩全”目標的要求和部署上來。
三是在促進地方志事業轉型升級上抓落實。《工作辦法》把地方史編著、方誌館和信息化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這既是機遇也是挑戰。各區、各單位要充分利用這一難得的機遇增強幹事創業的動力和能力,多措並舉,大力開創地方志事業發展新格局,全面推進地方志工作轉型升級,使全市地方志事業發展再上新台階。
四是在嚴格考核問責上抓落實。《工作辦法》明確規定地方志工作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績效考核。各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天津市地方志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2016—2020年)》,根據具體實際,制定本區2018—2020年三年地方志事業發展規劃。要強化地方志工作的督察考核,加大地方志法規規章的執行力度,對於違反《地方志工作條例》和《工作辦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在依法督察中,地方志機構要通過與相關部門聯合行動,加大執法力度,有效推動目標任務的落實。
希望各區、各單位在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把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工作辦法》當作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持續推動地方志事業不斷健康發展。
天津市地方志辦公室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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