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業行業管理規定(2004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商業行業管理規定(2004修訂)
  • 地點:天津市
  • 類型:規定
  • 內容:商業行業管理
管理規定信息,管理規定內容,

管理規定信息

【發布單位】天津市
天津市商業行業管理規定(2004修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4-06-26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管理規定內容

天津市商業行業管理規定
(1996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發布2004年6月26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商業行業管理規定〉的決定》再次修訂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行業管理,健全商品流通管理機制,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商業協調、有序、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業是指包括飲食業、服務業在內的各類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的企業。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業活動的商業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商業企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商業行業的統一管理工作。各區、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商業行業管理工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給予配合。市和區、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內設的有關職能機構具體負責商業行業管理工作,分別稱市或區、縣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
第四條 市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擬定有關商業行業管理的規章和政策;
(二)監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
(三)負責商業行業與社會經濟發展的綜合平衡,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調整行業內部結構和網點布局;
(四)指導、協調商業行業聯合會、協會的工作;
(五)配合經濟綜合部門研究制定有關商業的政策措施;
(六)對各類市場、商業企業實施統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七)制定企業等級標準、管理規範、服務規範及有關制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組織職稱、業務技術等級考評,並制定商業行業的業務培訓管理辦法;
(八)有關商業行業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區、縣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的職責,由區、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
第六條 市商業聯合會是由本市各商業行業聯合會、協會參加組成,自立章程、自選領導、自籌經費,實行全行業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社會團體。
第七條 區縣各商業行業聯合會、協會是由各區、縣行政區域內商業企業參加組成的商業行業社會團體,接受市各商業同行業聯合會、協會的指導。
第八條 市商業聯合會和市、區、縣商業行業聯合會、協會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商業企業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引導會員合法經營;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對會員進行行業道德教育,監督會員遵守行業公約和商業道德,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提高企業信譽;
(四)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和諮詢服務,研究、交流商業經濟理論和業務經驗,組織專業培訓,參與業務技術考評,幫助企業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五)為會員協調關係,疏通購銷渠道,組織同行議價,開拓經營門路,拓展貿易往來;
(六)參與研究商業行業政策、行業規劃,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第九條 市和區、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支持商業行業聯合會、協會依據章程開展工作。
第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向市和區、縣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提供商業企業開業、轉業、合併、分立、遷移或歇業等情況的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商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並遵守下列行業管理規定:
(一)服從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的指導;
(二)接受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監督、檢查,合法經營;
(三)執行服務規範、服務規程和行規公約,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四)定期向所在區、縣商業辦公室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 商業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權利。各級商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商業社會團體均不得干涉。
第十三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服務質量高、社會效益好的經營者,各級商業行業管理辦公室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商業企業,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降低其企業等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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