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條例

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條例發布單位802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條例
  • 發布單位:80201
  • 生效日期:2000-11-08
  • 發布日期:2000-11-08 
條例全文,修改說明,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條例
(2000年11月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交易,加強科技成果的轉化,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交易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涉外以及涉港澳台技術交易,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技術交易是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交易活動。
第四條政府通過制定政策,加強服務,鼓勵、支持開展有益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技術交易。
技術交易活動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係、經濟性質和專業範圍的限制。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技術交易活動的規劃、協調和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技術交易活動的管理工作。
工商、財政、稅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與技術交易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技術交易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技術交易
第七條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技術交易。
第八條技術交易活動可以採取舉辦技術交易會、洽談會、信息發布會、科技集市、常設技術市場以及技術中介服務等多種渠道,以技術招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拍賣以及組織科研生產聯合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政府鼓勵以招標、投標方式進行技術交易。招標、投標應當按照平等、擇優、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
各級科技計畫項目均可進入技術市場公開招標。
第十條政府採取措施,支持和保護科研單位和科技人員以技術入股方式完成技術交易。經認定以技術入股方式完成的交易,屬於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部分,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以承包方式訂立的契約,根據其實質內容認定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契約的部分,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為技術交易提供技術商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該技術的合法性、可靠性和真實性,其在技術交易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他人允許,不得以他人的技術成果進行交易。當事人一方明知或者應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術成果與之進行技術交易,視為侵害他人技術權益。
第十三條技術交易項目的價款、使用費用或者報酬,由當事人商定;也可以經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後,由當事人議定。
第十四條技術商品的廣告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技術項目的擁有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必須與有關技術檔案、技術鑑定證書等證明材料一致。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不得設計、製作、代理和發布內容不實、證明檔案不全的技術商品廣告。
第十五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技術權益;
(二)竊取他人技術秘密;
(三)假冒專利技術;
(四)做虛假廣告、宣傳;
(五)串通招標、投標;
(六)以欺騙、脅迫等手段簽訂技術契約;
(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從事技術交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訂立技術契約。
第十七條技術契約簽訂後,當事人可以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認定登記。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的《技術契約登記管理辦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是否予以登記。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當事人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全市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技術契約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十九條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實引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契約成立後需要進行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契約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契約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契約的受託人應當向所在地的技術契約登記機關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二十條當事人申請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的書面契約檔案和相關附屬檔案。
採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契約的,技術契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技術契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情況複雜的最遲不超過三十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對經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發給技術契約登記證明,並載明經核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為非技術契約或者不符合《技術契約登記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登記條件的契約,應當不予登記,並在契約文本上標明“未予登記”字樣,退還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技術契約認定登記除收取經物價部門核定的契約登記工本費外,不得收取管理費和其他額外費用。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技術契約登記機關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第三章 技術交易服務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所稱技術交易服務是指提供技術交易場所服務、技術交易經紀服務、技術交易諮詢服務、技術交易法律服務、技術評估服務、技術信息服務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從事技術交易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客觀、真實、科學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設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組織章程和服務規範;
(二)有與服務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固定的場所和必需的資金、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須具備的條件;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從事中介服務的,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接受培訓,取得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設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經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後,向工商和稅務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手續。
第二十八條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以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為目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範圍內,從事為技術交易提供場所、經紀、諮詢、評估、信息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政府鼓勵技術經紀人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並依法保護技術經紀的合法權益。技術經紀人應當依法取得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三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技術交易會,主辦者或者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備案手續。
第四章 技術交易鼓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企業單位支付的技術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攤入成本。
事業單位支付技術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可以在事業費包乾結餘或者預算外收入中列支;沒有事業費包乾結餘和預算外收入的,可以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從事技術交易的技術供方憑技術契約的登記證明,可以從技術性純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金額,用於獎勵有關人員。
購入新技術的企業,可以從採用新技術而增加利潤之日起一年內,從新增利潤中一次性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金額,用於獎勵有關人員。
第三十三條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可以持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提供虛假技術或者侵他人技術成果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計、製作、代理和發布內容不實、證明材料不全的技術商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偽造、騙取技術契約登記證明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撤銷登記,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涉及稅務違法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技術契約登記機構管理契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訂立技術培訓契約、技術中介契約的,可以參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登記,並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0年9月14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會前,法制工作委員會曾將《草案》傳送各區、縣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召開了由部分法制顧問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會後,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的修改建議以及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修改稿》。現在,我就《草案修改稿》對《草案》進行的主要修改,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法規的名稱
《草案》的名稱為《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服務條例》。有的委員提出,技術交易服務是促進技術交易的重要措施,技術交易服務與技術交易之間不是平列關係;同時,從《草案》的內容看,在“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的措施”一章(第四章)中規定的僅僅是促進技術交易的鼓勵措施,並未對促進技術交易服務的措施作出規定。為了突出本法規規範的重點,並使法規的名稱與內容相符合,建議將該法規的名稱修改為《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條例》。教科文衛委員會也提出了同樣的建議。根據上述意見,《草案修改稿》對本法規的名稱作了相應的修改。
二、關於技術交易活動內容的界定
《草案》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技術交易是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交易活動。”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任何一項交易的成交都要有一個契約,契約的內容也就是交易內容的直接體現。契約法規定的技術契約只有四種,即:技術開發契約、技術轉讓契約、技術諮詢契約、技術服務契約。為使地方立法與國家法律相銜接,建議將本條款內容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技術交易是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交易活動。”根據這一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作了相應的修改。同時,考慮到在實踐中,技術承包、技術入股常常出現,其中往往含有技術交易的因素,並在技術交易中發揮一定的作用。因此,對有關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的內容在《草案修改稿》第八條規定技術交易方式時作了保留。
三、關於鼓勵技術招標投標、技術入股和技術承包等交易形式,突出地方特色
有的委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修改意見都提出,技術招標投標、技術入股和技術承包等交易形式在促進技術成果轉化中能夠發揮比普通交易方式更突出的作用,而本市在這方面的工作還比較薄弱。建議本法規予以強化,以起到引導作用。根據委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所提意見,《草案修改稿》對《草案》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在第二章第九條中增加規定:“政府鼓勵以招標、投標方式進行技術交易。”二是增加規定了第二章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政府採取措施,支持和保護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以技術入股方式完成技術交易。經認定以技術入股方式完成的交易,屬於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或者技術服務的部分,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第十條)。“以承包方式訂立的契約,根據其實質內容認定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或者技術服務契約的部分,可以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第十一條)。
四、關於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收費
《草案》對於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的收費問題未作規定。有的委員提出,為了對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收費加以規範,避免收費過重,加重當事人的負擔,建議增加規定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只收取工本費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增加一條:“技術契約認定登記除收取經物價部門核定的契約登記工本費外,不得收取管理費和其他額外費用。”作為第二十二條。
五、關於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時限
《草案》第十八條規定了技術契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有的委員提出,技術契約登記機關只是對契約的形式要件、契約中的技術含量進行審查,從其工作量看,大多數不需要規定30日的認定登記時間,建議縮短。根據這一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將其修改為:“技術契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般在10日內,情況複雜的最遲不超過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
六、關於成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資格的審核
《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和稅務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有的委員提出,技術交易的行為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從事為技術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必須由權威部門對其資格進行認定後方可從業,這對於規範和繁榮技術交易,是非常必要的,建議對設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由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經審核合格後,再向工商和稅務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手續。教科文衛委員會也提出了同樣的修改建議。根據上述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設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經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後,向工商和稅務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手續。”
七、關於稅收優惠
《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都分別規定了有關當事人在技術交易過程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措施。有的委員提出,稅收問題是屬於國家專屬立法權範圍,地方立法以不涉及為宜,建議將《草案》中的有關稅收條款加以修改。根據委員的這一意見,《草案修改稿》將這兩條規定的具體稅收優惠措施刪去,修改為:“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可以持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八、關於偽造、騙取技術契約登記證明應當承擔的責任
《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偽造、騙取技術契約登記證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的委員提出,偽造、騙取技術契約登記證明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有可能構成犯罪,不能適用“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理方式,這樣規定有使違法行為合法化之嫌。根據這一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偽造、騙取技術契約登記證明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撤銷登記,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涉及偷稅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技術契約登記機構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形成違法的處理問題,在第三十九條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的個別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一些技術性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對《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這個草案已於2000年7月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制訂《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是實現技術創新和高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的重要途徑。我市把培育和健全技術市場、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作為實施科教興市戰略的關鍵環節,使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有了長足發展。截至1999年底,全市依法成立的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機構達6000餘家,從業人員達15萬餘人,形成了國有、集體、民營、個體、合資等多元化並存的格局;1993年至1999年經全市技術契約認定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金額達百億元,其中1999年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金額為22.03億元,創歷史最高水平。
1993年由市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天津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是全國較早頒布的一部技術市場地方性法規。這項法規的頒布實施,規範了全市技術市場的管理,保障了技術貿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推動了技術市場經營體系的建立,從而促進了我市技術市場的發展。隨著經濟的發展、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對外開放的擴大,在技術貿易活動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保障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智慧財產權,融入國際市場,以及技術入股、技術招標、技術評價、技術經紀等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範和調整。近年來,國家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律、法規,對技術成果轉化、技術契約的訂立和履行,以及對在技術貿易活動中出現的糾紛及違約行為的處理都作了新的規定。去年(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再次提出,要進一步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天津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已不能適應形勢的要求,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因此,制定《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條例》成為當務之急。
二、依據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並借鑑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在總結我市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實踐的基礎上制訂的,共六章三十六條,對技術交易、技術交易服務、技術契約認定登記、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措施、獎勵與處罰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範圍問題
《條例(草案)》對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範圍做了明確的界定。技術交易的範圍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明確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外,根據實際情況又增加了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關於大力發展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精神,將技術市場發展中出現的新的服務內容——技術評估服務和技術經紀服務列入到技術交易服務的範圍中。
2.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問題
《條例》第二章對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做了規定,明確技術交易的當事人,可以持經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關認定登記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的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才可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是為了避免國家稅收的流失和確保有關政策的落實到位。同時,通過技術契約認定登記,也可以使政府部門掌握技術流向、技術開發動態,為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提供決策依據。
3.技術入股問題
近年來,技術入股已成為技術貿易的重要方式。從發展趨勢看,技術入股是允許和鼓勵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必然選擇,通過技術入股把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捆在一起,有利於調動和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於建立激勵機制。
4.促進技術市場發展的措施問題
《條例(草案)》第四章專門明確了促進技術市場發展的措施,主要是保留了原《天津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大部分優惠政策,又增加了近期國家出台的一些有關政策。這樣處理,一是為了加大促進技術市場發展的政策扶持力度,二是便於對照執行和監督檢查。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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