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項目管理辦法》旨在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場,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動力。《辦法》由天津市科委於2018年9月27日編制印發,共十二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天津市科委
- 印發時間:2018年9月27日
- 發文字號:津科規〔2018〕6號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27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市科委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科規〔2018〕6號
各有關單位:
為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場,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動力,市科委編制了《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8年9月27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創新驅動發展的重大部署,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場,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動力,依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和《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天津市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項目(以下簡稱交易項目)指由線上線下技術轉移機構促成,且經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項目。
第三條 交易項目補助對象為轉化或套用科研機構和高校等單位科技成果的企業、促成交易的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經紀人。
第四條 技術轉移機構是為實現和加速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提供各類線上線下交易服務的機構。線上技術轉移機構專指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運營中心網上平台,是為技術轉移提供信息資源、交易規範和交易保障的服務機構。線下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交易雙方提供技術對接、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等服務,直接促成交易的服務機構。
技術轉移機構應按照《天津市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登記。技術經紀人應為已登記的技術轉移機構的在冊人員。
第五條 交易項目採取後補助支持方式。參與科技成果交易的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後,根據標準據實核撥補助資金。
第六條 補助標準按照三年期逐步退坡。第一期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第二期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第三期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具體的支持範圍及補助標準:
(一)企業
我市企業為委託方或受讓方,與國內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進行的、單項交易額在10萬元以上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交易,三個周期分別按照不超過當期實際技術交易額5%、4%、3%的標準退坡補助。單個企業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技術轉移機構
1.線下技術轉移機構
技術受讓交易。對促成我市企業為委託方或受讓方,與國內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完成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交易的機構,三個周期分別按照不超過當期實際技術交易額2%、1.5%、1%的標準退坡補助。單項交易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技術出讓交易。對促成我市法人單位為出讓方的國內技術轉讓交易的機構,三個周期分別按照不超過當期實際技術交易額1%、0.8%、0.5%的標準退坡補助。單項交易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同一交易的受讓、出讓補助不可兼得。單個機構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2.線上技術轉移機構
三個周期分別按照不超過當期實際技術交易額0.5%、0.4%、0.3%的標準進行補助,單項交易補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每年上述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三)技術經紀人
技術轉移機構應將不低於30%的補助資金用於獎勵對促成成果交易做出實際貢獻的技術經紀人,由技術轉移機構根據技術經紀人實際貢獻進行分配。
第七條 以下情形不屬於交易項目補助範圍:
(一)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契約中的提成部分。
(二)認定登記為技術諮詢契約、技術服務契約的交易項目。
(三)交易成果已在我市科技計畫轉化類項目立項支持的,不再給予委託或受讓企業補助。
第八條 交易項目申報及審核流程:
(一)市科委每年根據工作程式發布項目受理通知,明確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式;
(二)符合申報條件的各申報主體以法人單位名義線上申報。項目申報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註冊地所在區科技部門根據本辦法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
(三)通過初審的項目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將申報材料報送至統一受理地點。
(四)市科委對項目申報材料組織開展評審。
(五)市科委主任辦公會審議,確定補助項目及額度,並在“天津科技”政務網進行公示。
(六)市科委和市財政局聯合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撥付補助資金。
第九條 交易項目補助工作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實施單位,開展項目受理、材料審核及績效評價等。
第十條 交易項目實行誠信承諾制度,申報前相關責任主體應當簽署誠信承諾書。相關單位在交易項目申請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財政補助資金,納入天津市科研誠信管理。對享受補助的交易項目按照2%的比例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