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企業局關於組織實施2014年中小企業法律服務項目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積極幫助我市中小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根據《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鼓勵、支持開展中小企業法律服務工作,繼續組織實施一批中小企業法律服務項目。

各有關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項目性質和要求,申報項目服務機構的條件,項目申報、實施和資金撥付程式,

各有關中小企業服務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積極幫助我市中小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根據《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鼓勵、支持開展中小企業法律服務工作,繼續組織實施一批中小企業法律服務項目。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項目性質和要求

(一)本通知中的法律服務項目,是指為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降低經營風險,搭建法律服務平台,幫助中小企業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風險防範系統以及事前法律風險預防的法制宣傳和法律諮詢等服務。
(二)法律服務內容重點包括對中小企業的法律知識宣傳和培訓、法律諮詢、提供法律事務處理服務等方面。
(三)法律項目本著節儉開支、公益服務的原則,費用總支出嚴格控制在合理範圍內。

申報項目服務機構的條件

(一)符合《資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二)熟悉國家和地方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與所提供服務內容相適應的辦公設施;
(四)具備良好的法律服務專家隊伍及能力,有較豐富的法律服務工作經驗,實施項目專家以服務機構自有專家為主;
(五)近兩年內在中小企業法律服務方面有較好的工作業績,得到中小企業認可;
(六)法律服務項目獨立完成,不得委託其他機構。

項目申報、實施和資金撥付程式

(一)中小企業法律服務機構開展中小企業法律服務項目,在項目完成後向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和市財政局提交申請報告(申報材料一式七份,截止時間為 8月18日)。
(二)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
1.服務機構基本情況;
2.2014年開展的法律服務項目情況;
3.服務項目費用支出情況;
4.取得的主要業績。
5.相關附屬檔案:
(1)中小企業法律服務機構基本情況和項目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2)服務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3)中小企業法律服務情況表(見附屬檔案2)
(三)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委託第三方評審機構對項目的實施情況、實際效果進行評價,項目經過公示後,對於符合要求的項目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予以適當補助。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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