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財物安全管理規則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大連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財物安全管理規則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3.15
  • 實施時間:1986.03.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財物的安全管理,防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屬大連市轄區內城鄉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經商、辦廠(場)的個體戶,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管理社會治安的職能機構,必須堅決貫徹“黨委領導,依靠民眾,預防為主,管理從嚴,及時打擊,保障安全”的方針,努力保護好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物。
第二章 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條 各單位財物安全管理工作,必須有一名領導分工負責,有健全的治安保衛機構,有完善的安全防範設施,有嚴格的分工責任制和監督檢查制度。
第五條 各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要嚴格挑選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門衛、更夫、警衛工作,並報公安保衛部門審批。
第六條 各單位財物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財物安全管理規定,加強對職工和有關人員的安全防範教育;加強易發案部位的安全防範工作;加強財物集中場所的安全防護設施,即必須做到庫房店舍堅固,門設安全鎖,窗安鐵護欄,天窗氣孔裝鐵欄桿,櫥窗、攤亭裝擋護板,凡裝有現金、支票、有價證券、金銀和貴重首飾的銀櫃及裝有貴重物品的庫房,要安設報警裝置。
第七條 各單位財物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守現金、票證和物資保管的規章制度,堅守崗位,盡職盡責,發生案件,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報案。
第八條 各單位值班、門衛、更夫、警衛人員要履行職責,明確分工區域範圍,落實崗位承包責任制,不準在崗位上飲酒、睡覺、留人住宿、擅離崗位或進行娛樂活動。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保管現金、支票、有價證券、金、銀和貴重首飾,要專人負責,存入銀櫃或安全保險箱,不準存放在木製桌櫃和無保險防護設施的器具內。保管現金,凡超出銀行規定的限額,須當日送銀行存放,當日不能送交銀行的,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存入銀櫃,並設專人看守。取送現金,不得少於二人,數額巨大的,應由保衛人員陪護或專車接送。小型企業、店廠(場)、門點、攤亭內,夜間不準留存現金和其他貴重物品。
第十條 存放貴重器材、儀表、設備、標本、文物和稀有貴重金屬,要專人負責,專庫保管,認真履行登記造冊和出庫入庫、清點查庫等手續。
第十一條 經銷商品的公司、商店和照相館、賓館、旅社、飯店、餐館、浴池以及其他服務場所,要對商品、物資的進貨、出庫、存取、保管進行嚴格管理。禁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出庫房、存放室、保管間。無人值班、打更的商店、門點,夜間禁止存放貴重商品。無人看守的攤亭,夜間禁止存放商品。
第十二條 存放生產建設用的各種原材料、設備和工農業產品、轉運物資,要有安全的庫場和防範措施,要建立健全裝運、出入庫場、物品領取制度。
第十三條 武器彈藥和劇毒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各種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停放,並應上好安全鎖;夜間必須入庫或停放在停車場,不準隨意停放在大街小巷。各種機動船隻進港靠岸,要設專人看護,保證安全。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五條 凡認真宣傳、貫徹、遵守本規則,加強安全防範工作取得顯著成績,敢於向壞人壞事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積極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捕捉罪犯有功的,由公安機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六條 凡違反本規則,治安保衛機構不健全,安全防範設施不力,沒有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度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通報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凡違反本規則而發生刑事案件的,均應追究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造成財物損失數量較小的,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造成財物損失較大的,除責令其賠償一部分或者全部經濟損失外,還要酌情給予罰款或拘留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發生刑事案件而隱匿不報或指使、支持財物管理人員違反制度以致發生刑事案件的,要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規則須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收繳的罰款,要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大連市公安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上級規定相牴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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