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管理規定

大連市交通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印發《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管理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管理規定
  • 文號:大交發〔2007〕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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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交通局關於印發《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管理規定》的通知
(大交發〔2007256號)
各區市縣交通局、市駕管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印發《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管理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檔案內容

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管理,保證駕駛培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及行業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所屬教練車管理使用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教練車包括教學車和陪練車。
教學車是指對初學駕駛培訓和增駕車型培訓的人員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的車輛。
陪練車是指對已取得駕駛證件並需提高相應車型駕駛技能的人員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的車輛。
第三條 大連市交通局是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教練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駕管中心)負責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教練車的管理,並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培訓機構教練車的日常管理。
各縣(市)、金州區、旅順口區交通局是本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教練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公路運輸管理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教練車的日常管理;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局、長興島臨港工業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教練車的日常管理。
駕管中心、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局、長興島臨港工業區交通主管部門以及各區市縣公路運輸管理所以下統稱為駕管機構。
第四條 從事駕駛培訓的教練車技術狀況和教學車技術參數及車型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教練車應裝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並齊全有效,性能完好,滿足培訓教學和行車安全。
培訓機構應當使用取得《教練車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練車。
第五條 駕管中心應按照培訓機構經營範圍確定的教練車數量,核發《教練車證》和標識。
培訓機構辦理《教練車證》,應填寫《教練車證申請表》,向所在地駕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持以下材料到駕管中心辦理:
1、《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2、車輛購置發票及複印件;
3、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證;
4、車輛標準照片一張。照片長9.0cm,寬6.2cm,四角圓半徑4mm;汽車從車前方左側45度角拍攝,掛車從車後方左側45度角拍攝;機動車影像占標準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能夠明確辨別機動車號碼和車身顏色。
第六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教練車進行維護、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培訓機構應當到具有資質的二級維護廠家和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技術等級評定。
第七條 培訓機構應與二級維護廠家簽定教練車二級維護計畫契約,並報所在地駕管機構備案。
經二級維護合格的教練車,培訓機構應持汽車二級維護竣工合格證、《教練車證》到所在地駕管機構備案。
教練車二級維護周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培訓機構應當每年對教練車進行一次技術等級評定。
對符合二級車以上標準的,培訓機構應於15日內持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證和《教練車證》到所在地駕管機構備案。
第九條 教練車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培訓機構應於7日內報所在地駕管機構備案。
發生事故的教練車經維修後,符合二級車以上技術條件方可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
第十條 教練車二級維護的周期、項目和技術要求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或者檢測不合格、未達到二級車以上技術條件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得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停用教練車超過一個維護周期的,應持《教練車證》到所在地駕管機構申請停訓,並上繳《教練車證》。停訓期間二級維護延緩。
培訓機構啟用教練車時,應持《機動車行駛證》、汽車二級維護竣工合格證到駕管機構領取《教練車證》。方可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
第十二條 教練車租借的、標識串用或混用以及未隨車配有《教練車證》的,不得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
陪練車不得對初學駕駛和增駕車型的人員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
教練車應當在指定的線路和教練場進行培訓。車內不得乘坐與培訓無關人員。
教練車車窗不得貼上太陽紙、反光膜和懸掛窗簾等遮擋物。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轉讓或報廢教練車的,應向所在地駕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持《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到駕管中心備案。由駕管中心收繳《教練車證》。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練車檔案。
教練車檔案包括:《教練車證申請表》、購車發票和《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教練車證》的複印件和教練車技術檔案,並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汽車二級維護檢驗單》、汽車二級維護竣工合格證。
教練車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十五條 《教練車證》遺失或破損無法識別的,培訓機構應持《機動車行駛證》、教練車檔案到駕管中心辦理補證。
第十六條 在封閉教練場培訓的教學車輛可減免養路費。教學車輛減免養路費需經所在地駕管機構確認,憑駕管中心出具的證明,到養路費征稽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駕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培訓機構教練車的日常監管。對教練車的監督檢查情況應當納入對培訓機構的監督考核內容。
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在管理使用教練車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條例》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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