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

《大連市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是1999年4月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
  • 法規名稱::大連市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4月2日
  • 頒布單位:     :大連市人民政府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展覽會的管理,促進展覽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繁榮地方經濟,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在我國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加強管理的通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展覽會,是指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由一個或多個單位舉辦,若干生產經營者參加的商品交易和經濟技術洽談活動。
第三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各類展覽會的主辦者、承辦者、參展商、展場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大連市展覽工作領導小組是全市展覽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全市展覽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大連市分會。
大連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包括國際展覽會、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會、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來華展覽會等)及其舉辦單位資格的審核、報批。
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對展覽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展覽會的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可以自行承辦展覽會,也可以責成或委託承辦單位承辦展覽會,各自的民事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
第六條 境外機構在我市舉辦展覽會,必須聯合或委託我國境內有舉辦資格的單位進行。
第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相應的管理機構、資金、人員、措施和制度;
(三)承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單位,必須具備外經貿部批准的相應資格。
第八條 承辦單位負責制定並實施展覽會的展覽計畫、方案和展覽期間的內部治安、消防規定,組織招商招展,負責財務管理。
第九條 參展商必須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條 承辦單位在專業場館舉辦展覽會時,應於每年1月底以前向市展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下一年度展覽會的立項申請。市展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當年3月底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展覽計畫。
第十一條 列入計畫的展覽會,承辦單位須向市展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下列檔案:
(一)舉辦展覽會的項目申請;
(二)主辦單位責成或委託承辦單位的相關手續,有關部門同意做本屆展覽會主辦、協辦、支持(贊助)單位的函件的複印件;
(三)舉辦展覽會的可行性報告(方案),組織招展招商計畫、措施和部門分工等。
(四)境外機構聯合或委託境內單位舉辦的展覽會,須提供聯合或委託舉辦展覽會的協定以及境外機構的資信、業績等有關情況。
(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經政府或有關部門批准方可舉辦的展覽會,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檔案的複印件。
市展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上述檔案受理審核後,辦理展覽會項目的批覆或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在接到申報展覽會項目的批覆件後,應在1個月內與展覽場館簽訂租場契約,未按時簽訂租場契約的視為自行放棄擬辦的展覽會。全市各專業展覽館不得與沒有獲得展覽會項目批覆件的承辦單位簽訂租場契約。
第十三條 舉辦展覽會,由承辦單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內舉辦的展覽會,由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和監督管理;名稱冠“大連”字樣的以及在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舉辦的展覽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沒有取得《商品展銷會登記證》的單位,不得舉辦展覽會,不得發布廣告和進行招商、招展。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商品展銷會登記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證明舉辦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有效證件;
(二)舉辦展覽會的申請書;
(三)市展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展覽會項目批覆(非專業場館舉辦的展覽會除外);
(四)展覽會場地使用證明;
(五)展覽會組織實施方案;
(六)外地來連舉辦展覽會,須提供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核轉手續;
(七)國際性展覽會須提供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展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
(八)其他需提交的檔案。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經政府或有關部門批准方可舉辦的展覽會,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檔案。
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舉辦展覽會,還應提交聯合舉辦的協定書。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接到承辦單位申請,在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商品展銷會登記證》。不準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展覽會的冠名應與展覽會的內容、規模相一致。未經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展覽會名稱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七條 招展檔案或招展(參展)契約須明確舉辦單位和參展單位的權利與義務。舉辦單位不得以“組委會”或“籌委會”的名義進行招展或與其他單位、個人簽訂契約或協定。
第十八條 國際性展覽會境外展品的監管及留購,由海關憑展覽會批准檔案按規定辦理。境外展品不得擅自零售,對確需零售的,須事先經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並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負責展覽會的內部組織管理工作,並將參展商的參展資格情況於展覽會開幕前報告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按規定及時支付或繳納有關稅費,接受財政、稅務、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舉辦以零售為主的展銷會,承辦單位應與參展商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契約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印製。
第二十二條 展覽會中從事國家規定的專營、專賣品以及指定經營的商品,應提供相應的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 以零售為主的展銷會,其展銷商品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和“信譽卡”制度。對參展商的經營行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有權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向參展商或舉辦單位要求賠償。
第二十四條 舉辦單位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相關印章時,必須出具《商品展銷會登記證》,按照《商品展銷會登記證》核准的展覽會名稱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外經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海關等機關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六條 承辦單位在展覽會結束15日內,向市展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批准、登記機關提交展覽會工作總結。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展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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