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促進下崗和失業職工再就業有關政策規定

《大連市促進下崗和失業職工再就業有關政策規定》在1998.05.06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促進下崗和失業職工再就業有關政策規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5.06
  • 實施時間:1998.05.06
為了深化我市工業企業改革,促進下崗和失業職工再就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對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實行區別分流
(一)對1983年 6月16日以來新招用的勞動契約制職工,現已下崗的,企業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精神解除勞動契約,由企業按《大連市工業企業裁減人員暫行辦法》(大勞就字〔1998〕71號)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解除契約後轉入社會失業的,按失業保險有關規定,享受失業職工待遇。
(二)對男50周歲、女45周歲以下,未轉入社會失業、具備託管條件的下崗職工,由各級再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大連市市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委託管理辦法》(大政發〔1998〕6號)實行託管分流。
二、鼓勵下崗、失業職工自謀職業
(三)對解除勞動契約的下崗、失業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組織起來就業的,經工商、財稅等部門批准,從本規定發布之日起至2000年末之前,收取的各種地方稅費中地方享有部分,當年由有管轄權的財政部門全部返還。
(四)大連市商業銀行為解除勞動契約的下崗、失業職工提供優惠的小額貸款服務。
(五)被解除勞動契約的下崗、失業職工利用原承租的公有住宅自己從事經營活動,或在經營活動中僱傭下崗、失業職工人數達 60%以上的,從本規定發布之日起至2000年末之前,仍執行原租金政策,不按工商業租金交租,也不實行協定租金。
三、鼓勵下崗、失業職工臨時性就業
(六)凡是出租攤位的各類市場和街面冷飲點,其開辦者,必須將不少於20%的攤位(點)租賃給下崗、失業職工。下崗、失業職工租賃該部分攤位(點),憑勞動部門核發的下崗職工證明或失業證申辦《臨時經營許可證》,從辦證之日起至2000年末之前,減半交納攤位費,免交管理費。
(七)下崗職工到其他各類用人單位臨時務工的,原企業應與其簽訂《下崗職工留職協定》,並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自行負擔)。兩年後,各種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
(八)下崗、失業職工到農村承租荒山、荒地、荒灘、池塘從事種植、養殖業的,經工商、稅務等部門批准,自有收入之日起五年內,每年收取的各種地方稅費中地方享有的部分,由有管轄權的財政部門當年全部返還。下崗、失業職工從農戶手中轉包果園、農田、灘涂等,各種稅費按原承包標準提取。
四、鼓勵用人單位吸納下崗、失業職工
(九)用人單位在報紙、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介刊播招收下崗、失業職工的廣告,其招收下崗、失業職工達到本規定第(十四)項規定比例的,經有關部門審核,新聞單位(含廣告公司)減半收取廣告費。
(十)用人單位招收下崗職工,並簽訂 3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可按每人3000元的標準由原企業一次性撥給用人單位,作為安置補助費。對招收享受救助的困難企業下崗職工的,安置補助費可由勞動部門從再就業基金中撥付。
(十一)市內區街組織下崗、失業職工從事社區服務業的,勞動部門應根據其人數,從再就業基金中撥付扶持金,給予支持;大連市商業銀行應為其提供優惠的貸款。
五、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
(十二)用人單位招工必須按管理許可權申報,經審核批准後方可招收。招(聘)簡章未經審查批准,任何單位不得發布招(聘)廣告。否則,其用工一律視為非法用工。
(十三)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勞務工,須嚴格執行市勞動局頒布的《年度限制使用、不允許使用外來勞務工的行業、工種(崗位)目錄規定》。星級賓館使用外來勞務工,不得超過從業人員總數的5%;國有、集體餐飲業使用外來勞務工,不得超過從業人員總數的 30%;其他餐飲服務業使用外來勞務工,不得超過從業人員總數的50%。物業管理、保全服務、社區服務、郵電、環衛、園林等行業,經批准允許使用外來勞務工的,不得超過從業人員總數的20%。
(十四)用人單位招工時,應優先招用下崗、失業職工,並實行按比例招收。新建、擴建企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商業、服務業等第三產業招用下崗、失業職工須不得少於招工總人數的30%。物業管理、保全服務、社區服務、郵電、環衛、園林等行業,招用下崗、失業職工的比例不得少於招工總人數的50%。其他企業(特殊行業除外)招用下崗、失業職工的比例須不得少於招工總人數的20%。
六、本規定由大連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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