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立再就業基金制度暫行辦法

《鞍山市建立再就業基金制度暫行辦法》在1997.11.25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建立再就業基金制度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1.25
  • 實施時間:1997.11.25
《鞍山市建立再就業基金制度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第十一屆九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第一條 為幫助下崗職工和失業職工重新就業,促進企業不斷深化改革和提高經濟效益,保持社會穩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再就業基金是用於下崗和失業職工再就業的專項資金。為多渠道籌措資金,建立市和縣(市)兩級再就業基金制度。
第三條 再就業基金的來源:
(一)失業保險金由工資總額的1%提高到1.2%,加收部分同職業介紹費、培訓費、生產自救費一併納入再就業基金;
(二)初次就業者要繳納再就業基金。凡初次被我市城鎮企業(包括中、省直駐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招用的勞動契約制工人以及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的大中專畢業生,一次性繳納再就業基金200元;
(三)被我市城鎮各類企業(包括中、省直駐鞍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招用的臨時工及外地來鞍務工、經商人員每人每年繳納再就業基金200元(不含失業青年、下崗人員、兩勞釋放人員、農轉非和國家機關分流人員);
(四)用人單位使用外來勞動力和農村勞動力做臨時工的,除正常繳納管理費外,使用外省、市勞動力的,每人每年繳納500元再就業基金,使用本地勞動力的,每人每年繳納300元再就業基金;
(五)破產企業資產變現中一次性撥付的就業安置費;
(六)減人增效企業每分流一名下崗職工(指送再就業服務中心託管)按規定比例繳納4800元的安置費;
(七)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再就業基金;
(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九)再就業基金專戶存儲的利息收入;
(十)再就業基金運行中的增值收入。
第四條 再就業基金由市和縣(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再就業服務機構直接籌集、收繳、管理和使用。使用專用收款收據,實行專戶存儲。
第五條 再就業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支付給企業接收失業職工和下崗職工的安置費;
(二)借貸給特困企業扶持其創辦生產自救基地及其它經濟實體的啟動資金或貸款貼息;
(三)借給特困企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所需的開辦費,有償使用,定期收回;
(四)支付失業職工、下崗職工轉崗、轉業培訓費用;
(五)獎勵接收安置失業職工和下崗職工總量居全市前列的企業及為再就業工程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
(六)支付必要的業務費用;
(七)經市政府批准使用的與再就業有關的其它開支。
第六條 再就業基金不得用於非生產性的基本建設和風險性投資。
第七條 使用再就業基金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簽訂借款協定、出具擔保、到期收回。
第八條 再就業基金實行有償使用,使用單位須按月息5‰支付利息,逾期不還按月加收欠款0.5%的滯納金,利息和滯納金收入併入基金。
第九條 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再就業服務機構辦公經費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核定後撥付。
第十條 再就業基金不計徵稅、費,當年結餘可轉下年使用。
第十一條 再就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接受當地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凡挪用、占用再就業基金的,除追回本金及當事人非法所得外,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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