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實行企業空崗報告制度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實行企業空崗報告制度的規定
  • 發布日期:1998-09-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08
【生效日期】1998-0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實行企業空崗報告制度的規定
(1998年9月8日大政發〔1998〕77號)
第一條為了建立靈敏高效的再就業信息網路,及時準確掌握就業崗位狀況,促進下崗、失業職工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大連市勞動局負責全市企業空崗報告工作的管理、檢查和指導,並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實行企業空崗報告制度的組織工作。其他區、市、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實行企業空崗報告制度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類企業,應在每季度最後一周將下季度用人數量、崗位來源、用人時間、專業及工種、招收對象、條件、工資信息等情況詳細準確填入《空崗報告表》,報勞動行政部門。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通過微機聯網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空崗情況。勞動行政部門收到空崗報告後,應及時發給《空崗報告證明》。
《空崗報告表》、《空崗報告證明》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免費發給用人單位。
第五條新建的企業,應在用工一個月前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空崗情況;臨時改變用工計畫的,應及時將改變情況報勞動行政部門。
第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企業空崗信息系統,供勞動者查詢,並及時向社會發布本地區近期勞動力需求情況。
第七條企業在辦理髮布招聘廣告、勞動用工、工資計畫、勞動年檢手續時,應持有《空崗報告證明》。
第八條企業通過各種渠道發布招工招聘廣告,均應按管理許可權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廣告內容必須做到用人時間、工資信息準確,專業工種名稱規範,並與其填報的《空崗報告表》內容相一致。
第九條企業未取得《空崗報告證明》擅自招工,或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擅自發布招聘廣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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