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保稅區企業審批審批登記管理辦法

《大連保稅區企業審批審批登記管理辦法》是1993年頒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保稅區企業審批審批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608
  • 發布日期:1993-02-07
  •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3]2號
  • 生效日期:1993-02-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章節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大連保稅區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大連保稅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和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企業及其他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中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批准均可在保稅區內設立企業和辦事機構(中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保稅區主要發展轉口貿易、過境貿易和加工出口服務,以及為貿易服務的加工管理、包裝、儲存、運輸、商品展銷等業務。
第二章 企業審批
第五條在保稅區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以及需要建設用地和利用能源從事生產的內資企業應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其他企業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
第六條需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企業,主辦單位或外商委託的中國服務機構,應先向保稅區管委會申請立項。申請時應提交主辦單位簽發的立項申請報告和《項目建議書》文本,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聯營企業還應提交各方簽字的意向書。
第七條需審批機關批准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保稅區管委會審批;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保稅區管委會報市有關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批。
第八條需審批機關批准的企業經批准立項後,其主辦單位或外商委託的中國服務機構,應持下列檔案(中文本)在規定期間內,到保稅區管委會辦理企業設立審批手續:
(一)主辦單位簽發的企業設立申請報告;
(二)《項目建議書》文本;
(三)組織章程;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合法開業證件;
(六)資金信用證明;
(七)環保評價書;
(八)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聯營企業還應提交契約、投資各方董事會成員委派書、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
第九條需審批機關批准的企業,在領取批准檔案(含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後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 登記註冊
第十條企業法人登記註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等。
第十一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中文本):
(一)登記註冊申請書;
(二)契約、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和批准證書;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委派檔案;
(五)住所和經營場地使用證明;
(六)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合法開業證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准檔案;
(七)其他有關檔案和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成立的企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其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企業憑營業執照,向保稅區稅務機關納稅登記,向金融部門辦理銀行開戶。
第十三條企業改變登記事項,應持有關證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經營期滿、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持有關證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五)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複製營業執照的;
(六)不按規定辦理年檢的;
(七)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延期登記、註銷登記手續的;
(八)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九)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十五條登記主管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沒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票據,罰沒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登記主管機關可按照法定程式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其企業在保稅區投資興辦的企業,其登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大連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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