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憑祥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廣西憑祥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2013年6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0號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憑祥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 外文名:Guangxi pingxiang comprehensive bonded area management method
  • 地點:廣西
  • 類型: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西憑祥綜合保稅區管理,保障綜合保稅區的建設和發展,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憑祥綜合保稅區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廣西憑祥綜合保稅區的批覆》以及國務院有關綜合保稅區規劃調整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廣西憑祥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的建設與發展應當堅持體制創新、先行先試、精簡高效、功能完善、環境最佳化、高度開放的原則。
第四條 保稅區應當發揮面向東協、服務內地的作用,連線國內外兩個市場,利用境內外兩種資源,引進現代生產型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完善對外開放口岸、保稅物流、保稅出口加工和國際貿易等功能,推進對外貿易加工區建設,發展成為沿邊開放先導區。
第五條 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統一負責保稅區相關行政管理工作,並負責協調和配合口岸、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交通運輸、工商、環保、稅務、外匯、公安、產品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在保稅區的行政管理工作。
經有關部門批准,管委會可以設立、調整相關行政管理機構,並賦予其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六條 管委會組織編制保稅區產業發展規劃、區域建設規劃,並與崇左市、憑祥市相關規劃相銜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保稅區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保稅區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建設規劃。
第七條 保稅區外可以規劃一定區域作為保稅區配套區,配套區的方案和規劃由管委會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保稅區開發經營主體,享有保稅區開發建設權及對所投資項目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負責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和監管設施的維護、經營性設施的運營管理以及其他後勤保障。
第九條 自治區和崇左市、憑祥市制定優惠政策和促進措施,在政策、規劃、項目、土地、資金、人才等方面支持保稅區的建設與發展。
第十條 自治區和崇左市、憑祥市應當加大對保稅區的投入力度,落實和完善相關財稅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管委會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崇左市人民政府、憑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可以在保稅區內實施下列行政審批:
(一)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
(二)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批;
(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
(四)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審批、報批;
(五)建設工程報建、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和建設工程施工的審批;
(六)臨時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處置的審批;
(七)建設項目配套綠化設計方案審批及竣工驗收、臨時使用綠地許可(含公共綠地)的審批以及戶外廣告的審批;
(八)境外人員進入保稅區的就業許可審批;
(九)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可以委託管委會行使的其他行政審批。
管委會應當將行政許可實施情況報送委託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委託的行政主管部門對管委會實施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管委會在保稅區內設立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場所,實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跟蹤服務等制度。
第十三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管委會可以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在管委會承擔行政審批和日常管理事務的範圍內,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管委會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四條 在保稅區內設立企業,依法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由管委會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集中辦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登記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保稅區內的行政管理機構實行服務承諾制度,將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承諾事項等內容在管委會公共網站公示,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十六條 管委會組織協調駐保稅區的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保稅區口岸聯合監管協調機制,協調各監管部門對保稅區的監管工作,創新口岸監管制度,提高通關效率。
第十七條 建立聯合查驗機制,對需要查驗的進出貨物、車輛、人員,由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需要進行查驗。
第十八條 進出保稅區的人員和運輸工具憑管委會發放的專用證件在指定通道通行,並接受海關監督和檢查。
管委會負責協調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為進出保稅區的有關人員和運輸工具提供安全、有序的通行保障。
第十九條 保稅區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環境保護等,由相關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條 管委會負責組織儲備和管理保稅區內的土地。
第二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會同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交通運輸、外匯、口岸服務、工商、稅務、商務、公安等部門組織推進保稅區的信息化建設,及時發布保稅區公共信息,實現保稅區信息資源的整合和共享。
第二十二條 保稅區內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加強和改善服務,提高行政效能,保守投資者和企業的商業秘密,最佳化投資發展環境。
第二十三條 保稅區內的企業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保稅區內的企業應當遵守法律、社會公德、商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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