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56號
【發布日期】1992-02-28
【生效日期】1992-0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辦法
(1992年2月28日省政府令第56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善投資環境,提高辦事
效率,吸引外商投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是外商來我省投資舉辦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外商投資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審批管理機構和審批許可權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分為省和市(地、州)兩級。
第四條省級審批管理機構為吉林省外商投資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四個組:
(一)綜合諮詢組:設在省外商投資服務中心。負責向中外投資者介紹合作機會,提供商務、法律、政策及其它業務諮詢等工作;接受委託起草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檔案,並代為辦理報批手續;接受委託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進出口業務;培訓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及業務人員;承辦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有關綜合業務。
(二)項目審批和建設協調組(以下簡稱項目審批組):設在省計經委,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項目工程評估和擴初設計審查的安排,重大項目建設條件的協調。
(三)契約審批管理組:設在省經貿委,負責契約、章程的審批、管理及監督履行。
(四)生產協調組:設在省計經委,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綜合統計,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在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方面,省與國家及省與市(地、州)的業務關係,仍按現行機構相互對口。
第六條項目總投資(含流動資金)在5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市(地、州)有關部門審批;500萬美元至1000萬美元(不含1000萬美元)的項目,由省審批管理機構審批;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經省審批管理機構初審後,由省計經委、經貿委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第七條凡屬下列外商投資項目,須由省審批管理機構審批:
(一)國家限制外商投資的項目;
(二)出口產品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項目;
(三)涉及產業合理布局和合理經濟規模的項目;
(四)建設和生產條件需省和國家平衡的項目;
(五)省政府及其部門所屬企業(公司)、駐省的中直單位及其所屬企業(公司)參與的項目;
(六)國家和省對審批許可權有特殊規定的其它項目。
上述項目須報國家審批的,由省計經委、經貿委分別上報。
第三章 審批程式和審批期限
第八條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雙方(中方和外方)簽訂意向書後,應按以下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申報項目建議書。中方根據雙方簽訂意向書的基本內容編制項目建議書,按審批許可權報市(地、州)計委(計經委)和省外商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項目審批組審批。報批的項目建議書應附意向書、雙方法人資格證明或有關證明材料。
(二)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准後,由雙方共同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按項目建議書的上報程式報批,並抄報產品歸口管理部門。報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附下列檔案:項目建議書批准檔案,企業名稱登記核准通知書,產品歸口管理部門審查意見,外方資信證明,國家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的其它批覆檔案。
(三)申報契約、章程和領取批准證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由雙方簽訂契約、章程,由中方上報契約、章程,並申領批准證書。報批的契約、章程需附下列檔案: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含附屬檔案)及其批覆檔案、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委派書。
(四)申領營業執照。
(五)辦理其它手續。
第九條設立外資企業按以下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申報項目報告。外商經考察後如在省內舉辦外資企業,則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編寫舉辦外資企業的項目報告,並按審批許可權報市(地、州)計委(計經委)或省外商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項目審批組審批。報批的項目報告需附:外商法人資格證明和資信證明,國家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批覆檔案,代理人的委託書。
(二)申領批准證書。項目報告批准後,外商即可向省外商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契約審批管理組提出正式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檔案:項目報告(含附屬檔案)及其批覆檔案,企業名稱登記核准通知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章程,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檔案或管理機構名單及其委派書,需進口的物資清單。申請批准後,到省外商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契約審批管理組領取批准證書。
(三)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審批管理機構對申報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章程,以及頒發批准證書,核發營業執照等項的辦理必須規定期限,儘快審批。超過期限的,將追究責任。法律、法規對審批期限有特殊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審批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對缺少必要報批檔案的,可以要求補報,審批期限按收到檔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一條除需報國家審批的項目外,如外商投資企業報批檔案齊備並符合要求,審批管理機構可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一次審批。
第十二條對在不同階段需多個部門履行審批手續的項目,審批管理機構可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公,一次性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第四章 生產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實行自主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端干預。對無端干預者,企業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十四條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如果遇到非因企業本身經營不善,而企業又無法解決的困難和問題時,可向市(地、州)經委(計經委)和省外商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生產協調組反映,市(地、州)經委(計經委)和省外商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生產協調組應協調有關部門儘快予以解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香港、澳門、台灣同胞來我省投資舉辦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吉林省外商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