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保稅區生產資料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大連保稅區生產資料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是一個地方性法規。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3-24
【生效日期】1994-03-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保稅區生產資料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1994年3月24日大政發〔1994〕18號)
第一條為加強保稅區生產資料交易市場管理,發揮保稅區聯接國內外市場的橋樑作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連保稅區生產資料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保稅市場),是在大連保稅區內設立的保稅生產資料集中交易場所。主要從事保稅生產資料的交易並接受保稅區海關的監管。
第三條大連保稅區生產資料交易市場領導小組,是保稅市場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保稅市場的各項政策;審批進入市場的企業;監督和指導市場的交易;協調市場交易中涉及到的各部門間的關係;定期審核市場會員資格。
保稅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場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
第四條保稅市場實行登記會員制。
中國境內外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經批准均可成為市場會員,可在保稅市場內從事生產資料的交易或展示等經營活動。其中境內市場會員必須是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五條凡申請進入保稅市場的單位,必須填寫《保稅區生產資料交易市場會員資格登記審查表》,經市場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批准後即成為市場會員。
市場領導小組每半年對登記會員進行一次複查,對未開展正常交易或違法經營的會員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非保稅區企業成為保稅市場會員,可先進保稅市場從事經營活動,但必須在半年內依法申請登記,取得保稅區營業執照。在取得營業執照以前應通過市場管理部門統一向海關及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保稅市場會員平等地享受市場章程賦予的權利,同時履行保稅市場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保稅市場會員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依法經營,並定期向有關部門上報銷售情況。
第九條保稅市場會員應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的財務、統計和經營管理等規章制度。自覺接受海關監管,並接受稅務、商檢、外幣管理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保稅市場會員應將保稅業務與非保稅業務嚴格分開,實行單獨核算,使用保稅區稅務分局統一監製的專用發票。
第十一條保稅市場會員可直接向非保稅地區購買生產出口產品所需的原輔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加工後可視為保稅區產品出口。
第十二條保稅區內資企業成為保稅市場會員的,經保稅區管委會批准,可經營保稅區內的進出口業務,也可委託非保稅地區的進出口公司收購商品,由非保稅區進出口公司代理報關進入保稅區或直接報關出境。
第十三條專業外貿公司成為保稅市場會員的,可為保稅市場其他會員提供進出口代理。
第十四條保稅市場允許從事下列經營項目:
(一)建材金屬材料類:建築材料、建築五金、裝飾材料、人造板、建築用不鏽鋼及型材料、消防器材、木工機械、鋼材、生鐵、有色金屬及其壓延加工產品、金屬絲及其製品;
(二)機電類:金屬加工機械及零配件、通用設備及零配件、工業專用設備及零配件、建築工程機械及零配件,儀器儀表、電子元器件、電子部件、電子行業專用工具、低壓電器及元件、蓄電池、乾電池、電子產品專用材料及輔料;
(三)化工醫藥類:化工原料(含有機、無機化學品)、塑膠、橡膠及橡膠製品、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及輔料,油漆、塗料、染料、顏料、粘合劑、化學試劑、民用爆破物品,化工機械及零部件、塑膠加工機械及零部件,醫藥原料、醫藥中間體、化學藥製劑、製藥機械及零配件、醫療器械;
(四)農用物資類:化肥、農藥及農藥原料、農用薄膜、種子、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用藥、獸醫器械及配件、農、林、牧、漁機械及零配件;
(五)編織服裝類:紡織原料、製衣面料、紡織染化料、紡織用化學助劑、服裝、服裝輔料、紡織機械、紡織機械專用配件和器材;
(六)包裝及工藝裝飾類:紙及紙製品、塑膠及塑膠製品、金屬包裝物料、玻璃包裝物料、木包裝物料、包裝印刷輔料、包裝印刷設備、工具及零配件,工藝首飾的生產加工工具、設備及配件、物料及包裝材料;
(七)車輛類:各類進口汽車、工礦車輛、機車及其零配件;
(八)油品類:汽油、柴油、重油、潤滑油、煤油;
(九)食品原料類:生產用糧、油;
(十)辦公用品及設備類:辦公自動化設備、複印機、速印機、電子計算機及配套件、各類辦公用品。
第十五條保稅市場為現貨交易,並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可開展代購、代銷、展銷業務。在辦理海關有關手續後,允許保稅市場會員在保稅市場從事生產資料的小額批發,用現鈔交易。
第十六條保稅市場供應的主要對象是:境外企業、保稅區企業、保稅區外“三資”企業和需用進口生產資料的國內企事業單位及個人。
第十七條保稅市場交易可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允許外匯現鈔在市場內流通。
第十八條保稅市場各大類生產資料進貨計畫,由保稅市場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制定。
市場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有關部門,為保稅市場會員單位提供一定數量的進口許可證。
第十九條保稅市場會員可直接進口保稅生產資料,經海關查驗登記後,存入保稅倉庫,並接受海關監管。
第二十條海關為每個會員建立專門的《登記手冊》,並對保稅商品進行定期檢查核銷。
第二十一條商品檢驗部門對進出市場並已辦理報關手續的商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在市場內辦理商品檢驗手續。
第二十二條保稅市場領導小組應加強對保稅市場的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會員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通報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會員資格。
禁止在保稅市場內進行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違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大連保稅區生產資料交易市場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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