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辦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辦法》已經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於2023年6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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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大理州行政區域內的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最大限度減少森林草原資源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130號)、《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新形勢下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22〕60號)檔案規定,結合大理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理州行政區域內的野外用火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森林草原防火區是指林(草)區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的區域。
第四條  野外用火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行業監管和經營單位負責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外用火管理的組織領導,落實管理責任,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野外用火聯防聯治機制,確立聯防聯治區域,實行信息共享,加強監督檢查,協同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提升火災綜合防控能力。
林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草原防火區的野外用火監督管理。發展改革、應急、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民政、文化和旅遊、水務、氣象、教育體育、市場監管、民族宗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野外用火管理具體工作,組織做好野外用火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野外用火管理聯防機制,明確森林草原防火區域,開展日常巡查管理。
森林、林木、林地及草地經營單位和個人負責其經營範圍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落實森林草原防火管護人員和防控措施。
第五條  大理州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險期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
(二)森林草原高火險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火專業知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播放或者刊登野外用火管理和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廣告。  
中國小校應當開展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火專題宣傳教育。家庭應當加強對所有成員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七條  野外用火分為生產性用火、非生產性用火和農事用火。
第八條  生產性用火主要包括:計畫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採礦藏、工程建設用火和其他生產性用火。
第九條  非生產性用火主要包括:吸菸、燒紙、燒香,燒蜂、燒山狩獵,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焚燒垃圾和其他非生產性用火。
第十條  農事用火主要包括:燒灰積肥,燒地(田)埂、甘蔗地、秸稈、牧草地,燒荒燒炭和其他農事用火。
第十一條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內,非高火險期間森林草原防火區內確需生產性用火的,應當經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符合森林草原防火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內,森林草原防火區內嚴禁野外用火。
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需要野外用火的,由縣市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並及時上報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內,非高火險期間森林草原防火區內農事用火按照下列程式審批: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村(社區)提出申請;
(二)村(社區)統一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
第十四條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相關單位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的,應當嚴格野外用火管理,嚴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
第十五條  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內,森林草原防火區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六條  審批單位接到森林草原防火區野外用火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的說明理由,按相關程式回復。
第十七條  用火單位或個人獲準野外用火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險等級在三級以下(含三級);
    (二)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明確現場責任人的前提下組織實施;
    (三)用火後徹底清滅余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十八條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經縣市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設立臨時性防火檢查站,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門對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進行火源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本轄區村(社區)制定村規民約,將野外用火管理作為村規民約的重要內容。村(社區)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管理,及時制止違反村規民約的野外用火行為。
具備條件的村(社區)、村民小組可以設定公共祭祀點,組織、引導公民進行集中祭祀。支持和鼓勵公民移風易俗,採用綠色、環保、文明方式祭祀。
第二十條  對違反野外用火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落實野外用火管理責任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大理州野外用火管理辦法》(2016年大理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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