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寧市野外火源管理辦法》

《常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寧市野外火源管理辦法>》是常寧市人民政府2010年2月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寧市野外火源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常寧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年2月9日
  • 執行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基本信息,發布內容,

基本信息

常寧市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常寧市野外火源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常寧市野外火源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寧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發布內容

常寧市野外火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嚴格管理野外火源,徹底消除火災隱患,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衡陽市森林防火責任查究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林地和地表植被燃燒的火源。
第三條 本市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野外用火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森林防火特護期是根據《湖南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之規定,結合我市用火習慣及火災發生規律,確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我市森林防火特護期。
第五條 野外火源管理實行“人為控制,科學使用”原則。
第六條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並納入政績考核內容。市林業局是市人民政府野外火源管理的主管部門,林業工作站是鄉鎮(辦事處)野外火源管理的工作部門。
第七條野外用火實行審批制度,森林防火特護期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具體工作由林業部門承辦。
第八條 凡在三級以上高森林火險等級天氣,一律禁止野外用火,鄉鎮(辦事處)要組織專門力量,深入到林區、農林交錯區開展森林防火宣傳、野外火源巡查,及時排查和消除火災隱患。
第九條 鄉鎮(辦事處)和林業站對所發生的森林火災必須及時發現和處理。
第十條 造林煉山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報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二)領取《野外用火許可證》;
(三)開設寬度15米以上的防火線(帶);
(四)具備適合煉山的天氣;
(五)煉山現場有指揮員和技術員;
(六)組織足夠的看守人員;
(七)準備必需撲火工具;
(八)制定撲火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森林防火特護期,必須做到“六不準”,即:不準在林區內吸菸,亂丟菸蒂和火柴梗;不準在林區內燃放煙花爆竹,上墳燒紙、燒香、點蠟燭;不準在林區燒山驅獸;不準在林區野炊、烤火、取暖;不準在林區玩火取樂;不準痴呆人帶火種進入林區活動。
第十二條 經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檢查,發現存在森林火災隱患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進行整改,消除火災隱患,並將整改結果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
第十三條 在森林防火特別防護期,實施野外用火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一)在林區和林緣吸菸、烤火、玩火、野炊、焚燒農作物廢棄物、燒荒、燒田埂,在林區墓地、墳頭隨意燒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依法對責任當事人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依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准在林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和用火狩獵等活動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進入林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未經批准擅自進入封山禁游高火險區活動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依法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員監管不力,進入林區及林緣違規用火的,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造成損失的,監護人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五)凡違反本辦法,隨意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追究鄉鎮(辦事處)、村級幹部(居委會)及村級森林防火巡查員經濟和行政責任,各單位繳納的違規責任金,市財政可從單位轉移支付中扣除,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統籌管理,並用於森林防火工作。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違規野外用火,鄉鎮(辦事處)沒按規定查處到位,除對當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鄉鎮(辦事處)每起繳納500元違規責任金;鄉鎮(辦事處)對聯點包村幹部、村支部書記、村級森林防火巡查員以及責任村都要追繳違規責任金。
(二)因對野外火源監控不力,引發森林火災,過火面積在100畝以內,每起由所在鄉鎮(辦事處)繳納500元違規責任金;過火面積在100畝以上300畝以內,每起由所在鄉鎮(辦事處)繳納1000元違規責任金;過火面積在300畝以上500畝以內,每起由所在鄉鎮(辦事處)繳納2000元違規責任金;過火面積在500畝以上1000畝以內,每起由所在鄉鎮(辦事處)繳納3000元違規責任金;凡過火面積在1000畝以上,每起由所在鄉鎮(辦事處)繳納5000元違規責任金。
(三)因本鄉鎮(辦事處)引發森林火災,而蔓延到相鄰
鄉鎮(辦事處),每發生一起由引發火災的鄉鎮(辦事處)繳納1000元違規責任金;因界限爭執不清,起火原因不明,由相關鄉鎮(辦事處)各繳納1000元違規責任金;因外鄉鎮(辦事處)引發森林火災,致使本鄉鎮(辦事處)過火面積達100畝以上300畝以內,每起火災繳納1000元違規責任金;過火面積在300畝以上的,每起火災繳納2000元違規責任金。
(四)因組織不力,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支援撲火,每起繳納2000元的撲火經費,需要省、衡陽市以上支援撲火,由鄉鎮(辦事處)繳納撲火經費3000元,所發生撲火經費全部由鄉鎮(辦事處)負責支付。
(五)每發生一起火災,其撲火費用由所在鄉鎮(辦事處)和村負責向當事人收取,如無法收取,則從該村轉移支付經費支出,先由鄉鎮(辦事處)統一墊付。
(六)對村級森林防火巡查員的管理,按照《常寧市村級森林防火巡查員管理辦法》執行,其職責主要是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野外火源巡查等工作。
(七)中、國小校應加強對學生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因學生違規用火引發森林火災的,要配合有關部門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對其監護人依法進行處理。
(八)國家工作人員因違規用火,引發森林火災,應從嚴
追究其責任,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九)因責任不落實、有災不報,大災小報、虛報、瞞報、報告不及時、值班離崗、組織撲救不力等工作失職行為,導致森林火災的發生、蔓延,造成損失和重大損失者,由市相關部門組織查處。
第十五條 對因森林防火工作不力,造成損失的,嚴格按照《衡陽市森林防火責任查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在年度森林防火考核工作中,對鄉鎮(辦事處)黨委書記、鄉鎮(辦事處)長、分管林業負責人及林業站長的獎懲,按照市委辦《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緊急通知》(常辦通[2008]9號)檔案執行。對全年沒有發生一起森林火災單位獎勵5000元。
第十六條 對鄉鎮(辦事處)幹部提拔使用,應徵求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意見,凡鄉鎮(辦事處)聯點包村幹部所聯繫的村,發生森林火災一次性過火面積超過300畝以上,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七條 森林防火特護期,鄉鎮(辦事處)應設立森林防火舉報電話,對舉報有功者給予適當獎勵,並對舉報人保密。
第十八條 森林防火特護期,鄉鎮(辦事處)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在崗在位,一旦發現火情,立即組織
人員撲救,並按《常寧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鄉鎮(辦事處)對村(居委會)野外火源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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