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華瑤族自治縣野外用火管理條例》於2022年4月19日公布,2022年5月1日開始施行。《江華瑤族自治縣野外用火管理條例》的頒布是江華落實全面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建設宜居鄉村戰略決策的立法實踐,對加強江華野外用火管理、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江華瑤族自治縣野外用火管理條例
(2021年10月26日江華瑤族自治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野外用火行為,預防森林火災,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區及農業生產的野外用火管理活動。 森林防火區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野外用火管理實行預防為主、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制和森林防火聯防機制,保障工作經費,將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範圍。
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區的野外用火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外用火的日常監督管理,按照森林防火責任規定,組織社區、村民委員會依法確定護林員,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水利風景區、國有林場等管理機構,協助做好其轄區內的野外用火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受理公民對野外用火違法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在野外用火管理工作中瀆職失職行為的舉報,經查實後,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 自治縣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為森林防火期;春節、清明節期間以及森林火險預警為橙色及以上等級森林高火險期為森林防火特別防護期。
在森林防火期內,自治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及時發布森林火險預警等級信息。
第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菸、野炊、燒烤、烤火取暖等;
(五)燒野蜂、熏蛇鼠、燒山狩獵等;
(六)煉山、燒雜、燒火積肥或者燒田基草、農作物秸稈、果園雜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行為。
第八條 確因林業生產需要野外用火的,應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野外用火。
第九條 農業生產需要野外用火的,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前一天向所在地社區或村民委員會報告。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事先開設防火隔離帶,經社區或村民委員會派人到現場察看,符合用火條件,並指定專人監管用火現場,且在氣象條件為森林火險等級三級及以下方可用火。用火結束後,應當檢查清理火場,確保明火和火星徹底熄滅,嚴防失火。
第十條 支持和鼓勵公民移風易俗,採用綠色、環保、文明方式祭祀。
支持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和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收集農作物秸稈,進行綜合利用。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對野外用火管理不落實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自治縣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以及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實施野外用火管理的執法。
第十四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