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野外用火管理辦法

《大理州野外用火管理辦法》是2016年大理州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大理州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市級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外用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中的防火機構和森林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森林防火區是指林區及其周邊100米範圍。
第四條 我州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
(二)森林高火險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五條 野外用火分為生產性用火和非生產性用火。
第六條 生產性用火分為野外農事生產用火和野外非農事生產用火兩大類,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燒灰積肥,燒地(田)埂;
(二)燒甘蔗葉、秸稈、牧草、荒草、稻草,燒荒燒炭;
(三)煉山造林;
(四)計畫燒除;
(五)勘察、開採礦藏;
(六)工程建設;
(七)其它生產性用火。
其中(一)、(二)項為野外農事生產用火,其餘為野外非農事生產用火。
第七條 非生產性用火包括下列方面:
(一)吸菸、燒紙、燒香;
(二)燒蜂、燒山狩獵;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五)焚燒垃圾;
(六)其他非生產性用火。
第八條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防火區內嚴禁非生產性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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