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區專利資助辦法

《大安區專利資助辦法》是大安區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安區專利資助辦法
  • 施行地區:大安區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自主創新,提升我區專利申請的數量和質量,推動全區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申請資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資助是指由區政府設立的專利資助專項資金,對資助申請人申請的專利給予的無償資助。
第三條 資助申請人是指註冊或登記在本區的企業(稅收解繳關係須在本區)、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以及具有本區戶籍或居住證的自然人。
第四條 專利資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誠信申請、部分資助、促進運用、突出重點的原則;
(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三)無償資助、擇優支持的原則;
(四)涉外專利申請優先的原則;
(五)依照申請或授權的先後順序排序的原則;
(六)資助獲得申請受理的發明專利和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涉外專利的原則。
第五條 資助條件:
(一)申請資助的專利應是技術起點高,具有市場套用前景,符合我區的產業發展方向;
(二)擁有有效的專利(申請)權,沒有專利糾紛;
(三)單位具有開發、實施專利項目的基礎和能力,注重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
(四)專利資助申請應自專利授權或發明專利進入實審接到實審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資助標準:
(一)發明專利 4000元/件
(二)實用新型專利 2000元/件
(三)外觀設計專利 1000元/件
(四)國外專利 發明專利5000元/件,每件專利最多支持向5個國家(地區)獲得的專利授權;實用新型專利 2000元/件,每件專利最多支持向3個國家(地區)獲得的專利授權;外觀設計專利1000元/件,每件專利最多支持向3個國家(地區)獲得的專利授權。
(五)香港、澳門和台灣授權專利按照國內專利資助標準執行。
發明專利自接到實審通知書(國外發明專利自接到受理通知書)後先資助2000元/件,授權後再資助2000元/件(國外發明專利3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均在專利授權後實行一次性資助。
第七條 一項專利由多個申請人共同申請的,以第一申請人為準。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有爭議的;
(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的;
(四)提交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或者指使他人提交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的;
(五)申請表內無專利權(申請)人和代辦人簽章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予資助的。
第九條 申請專利資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大安區專利資助申請表;
(二)專利證書;
(三)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交身份證或本區居住證;
(四)申請人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副本、單位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
以上申請專利資助的材料除大安區專利資助申請表和委託書外均提交複印件,辦理時應出示相應的原件供核對。提供的申請材料一式二份,統一使用A4紙張,按順序裝訂。
第十條 區科技局負責專利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核、公示,資金的日常管理以及使用情況的信息公開。區財政局負責專利資助資金撥付,以及資金的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專利資助費的給付。
(一)區科技局將符合資助條件的專利匯總後上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按規定的資金用途、對象,及時下達並撥付專利資助專項資金給區科技局,由區科技局管理並支付申請人。
(二)區科技局全年接受資助申請,國內專利和港澳台地區專利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資助的決定,國外專利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資助的決定,並通知資助申請人。
(三)辦理專利資助費給付時,申請人委託他人代領的應提交委託書、委託人和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並出示身份證原件;需要轉帳的單位應出具準確的單位名稱、開戶行、賬號和單位收據。
第十二條 經審核批准的專利資助,自告知之日起,6個月內不領取的,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三條 資助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及憑證必須真實有效。區財政局、區科技局要加強對資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把關,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一經查實,已資助的費用全數追回,取消兩年內申請專利資助的資格,並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資助申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區科技局工作人員在資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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