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語教學功能法

外語教學功能法是指外國語教學法之一。以語言功能為綱,培養交際能力。以意念項目組織教學,所以又叫“意念教學法”或“功能意念法”。產生於 20 世紀 70 年代初期的歐洲共同體國家,中心是英國。其代表人物:特里姆、范埃克、威爾金斯、亞歷山大和威多森等。功能是指語言行為,即用語言敘事和交流思想;意念是功能作用的對象,即特定交際需要和目標所表達的思想內容。

以社會語言學和心理語言學為理論基礎。社會語言學認為,語言最基本的功能是社會交際。人們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和所從事的職業不同,使用語言交際的目的和場合以及運用語言的變體也有異。心理語言學把掌握語言對意念的表達法提到重要的位置,並認為學生是學習中的決定因素,掌握語言有個不完善的中繼語言的過渡形式等。其原則:建立單元·學分體系;綜合運用言語交際活動的各種要素;教學過程交際化和發展專用外語等。教學過程分接觸、模擬範例練習和自由表達思想三個步驟。其優點:從學生實際出發,確定學習目標;教學過程交際化,有利於培養學生掌握交際能力;促進專用外語的發展等。問題是缺乏確定語言功能項目的標準、範圍及其教學順序的科學依據;語言形態和結構難以與功能項目協調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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