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數位化建設。
(二)組織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全縣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負責國家公園申報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縣級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文化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修復工作。
(八)擬訂全縣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草產品質量監督,實施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指導開展林業和草原現代園區建設、花卉、特色經濟林、森林林下經濟、森林康養和生態旅遊產業發展。推進林業和草原綠色產業發展。
(九)指導全縣國有林區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傳送森林和草原火險信息。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十一)監督管理全縣林業和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核報、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全縣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二)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對外交流工作,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十三)指導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四)負責縣屬林業企業監督管理。協助縣委組織部指導縣屬林業企業黨的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協調縣屬林業企業退休人員信訪、穩定工作。
(十五)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圍繞高質量築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高質量實施綠化全縣行動,高水平推進數字林業草原建設,加快實現林業草原生態、經濟、社會三大效益。統一推進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十八)與縣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林草局和縣應急局要做到各司其職、無縫對接。縣應急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救災工作。縣林草局依法依規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工作及搶險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必要時,縣林草局可以提請縣應急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文書檔案、機要、印章管理和使用、接待、車輛、基礎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保衛、消防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務會議及全縣性重要會議組織服務、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職工教育培訓、保密、信息、績效管理、網路信息化建設、政務公開和信訪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重要報告、中長期規劃、綜合性文稿及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起草和史志編纂工作。組織協調部門之間業務日常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計畫財務和規劃發展股。組織編制部門預決算,組織和監督部門預算執行,承擔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縣級財政專項資金及相關項目實施,負責資金稽查、績效評價。指導政策性森林保險及金融貸款工作,組織全縣林業和草原重點工程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編制林業和草原年度生產計畫和投資計畫,監督管理預算內投資項目,負責林業和草原綜合統計、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日常工作。
(三)森林資源管理股。承擔全縣森林資源動態監測和考核評價工作。擬訂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監督國有森林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實施公益林管理工作。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的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負責林業行政執法工作。
(四)草原資源管理股(草原建設股)。承擔全縣草原資源動態監測工作。指導全縣草原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草原行政執法工作。
(五)植物檢疫站。依照《植物檢疫條例》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並推行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的管理辦法和技術規程;組織開展森林病蟲害調查與測報,綜合分析、定期發布主要森林病蟲的中、長期趨勢預報;按照《植物檢疫條例》對全縣林木種苗生產基地、花卉種植戶、中藥材市場、木材交易市場、水果市場、車站倉庫和森林植物及其林產品種植實地進行危險性病蟲實施檢疫;做好調運檢疫、產地檢疫工作;承辦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檢疫審批;宣傳、推廣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的新技術、新方法及高效安全的藥械工具;履行有關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職責;完成領導交辦其他工作。
(六)森林、草原防火辦公室。貫徹執行省、州森林防火政策和法規,擬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制度和具體辦法,實施森林草原防火監督,組織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檢查、督促、協調全縣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森林草原防火政策、法規和行政措施的實施;指導全縣各鄉鎮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籌備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成員例會;擬訂森林草原防火基礎設施設備建設規劃和計畫,組織督促有關單位建設、維護、管理森林草原防火設施設備;儲備、調撥森林防火各種物資裝備;確定重點火險區,制訂重點火險區綜合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撲救預案和森林草原防火措施,協調、組織、指揮撲救森林草原火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長短期森林草原火險天氣等級預測預報和發布森林草原火險信息;組織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和林區野外火源管理,提出有關違反森林草原防火管理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的行政處罰建議;負責森林草原防火值班匯報,防火期內堅持每天24小時值班制度,監視林區火情動態;進行森林草原防火統計,建立森林草原防火檔案;培訓森林草原防火人員;組織、指導縣際邊界森林草原防火聯防;組織調查森林草原火災事故,協助相關部門處理森林草原火災案件;承擔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生態保護修復股:組織全縣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擬定林業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承擔全縣沙化監測和沙化治理指導、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承擔全縣種苗、造林、營林、管護和管理;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組織植樹造林、防風林建設和管護的檢查驗收;擬訂全縣林業防沙治沙和荒漠化治理的相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八)天然林保護股: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天然林保護修複製度方案》要求,負責編制天然林保護修複製度規劃及年度設計方案並組織相關單位實施;擬定生態公益林建設等相關項目技術規程及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對天保保護修復管理站及項目實施單位工作指導和技術指導,負責工程項目檢查,驗收和質量評定;有效預防危及和破壞森林資源情況的發生;負責天保工作兼職護林員的聘用及專兼職護林員的考核和管理;負責天保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全縣退耕還林工程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工作;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退耕還林的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州、縣有關退耕還林的政策檔案精神;負責編制全縣退耕還林工程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年度作業設計;負責組織退耕還林縣級核查驗收工作,並協助國家、州有關部門對工程進行檢查、驗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退耕還林補助政策的兌現;指導鄉鎮退耕還林工作,並負責與上級退耕辦業務的聯繫和銜接;負責全縣退耕還林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程信息系統建設;配合紀委、監察部門查處退耕還林方面的民眾來信來訪;完成上級安排的其它各項工作。
(九)野生動植物保護股:加強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全縣範圍內各項破壞野生動植物案件,實施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程,落實保護措施。負責開展縣境內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完善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體系,形成我縣野生動植物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負責全縣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濕地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範圍內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並承擔全縣野生動植物資源種類、數量的調查和普查任務。加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指導珍稀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檢查野生動植物獵捕、採集和經營利用等。負責全縣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生態旅遊建設及林業生態建設等工作。
(十)自然保護地管理股: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
(十一)杜苟拉自然保護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關於建立自然保護區的有關規定,切實劃定境內自然保護區,加強區域內野生動植物及生態管理,制止一切破壞行為,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促進森林旅遊發展,維護生態平衡;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壤塘縣日隆林場、章臘林場。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林業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認真組織實施林區內木材限額採伐工作;承擔轄區內資源林政管理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片區(南木達、杜柯、上寨)林業草原工作站:宣傳與貫徹執行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草原方針、政策;宣傳森林法、草原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木材運輸監督檢查的法規和政策;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管理林木採伐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爭議、配合相關部門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