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州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起草擬訂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和評價。
(二)組織全州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全州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全州公益林、商品林培育、管護。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擬定全州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的指導性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州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碳匯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州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州
森林採伐限額。負責全州林地、草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州森林資源。指導草原禁牧、草畜平衡,負責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保護利用。組織實施全州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保護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全州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和相關標準。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保護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生態影響的審核,開展
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負責對全州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
世界自然遺產以及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監督、管理、指導。編制全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蹟、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規劃,組織制定相關標準和管理制度。提出全州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新建、調整及晉升、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以及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申報。負責全州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六)負責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定及調整州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指導開展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育、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發展相關工作。監督並實施
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措施。依據國家關於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林草產業發展,組織開展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承擔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草原合法權益的責任。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定州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以及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業產業發展、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開展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
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州級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全州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
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指導全州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州林業草原重特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全州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州應急管理局,以州應急指揮機構的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全州林業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保護建設預算內投資、國家、省級和州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國家規劃內、州級預算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執行國家在林業和草原方面的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外事工作。指導全州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負責履行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工作。
(十四)承擔州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加強林業草原自然資源和生態系統保護建設,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對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推進國土綠化,保障生態安全,組織實施
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建設工作,加快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統一推進全州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在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國家公園體制中發揮主體作用。
職責分工
與州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州應急管理局主要承擔自然災害的綜合協調和應急救援職責,統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州林業和草原局依法承擔本行業領域的防災治災職責,負責防災巡護、日常檢查、宣傳教育、監測預警、防災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支撐、工程治理等工作。
(1)州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州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協助州委、州政府領導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州林業和草原局會同州自然資源局、州水利局、州氣象局、州地震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2)州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全州森林和草原火情檢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州應急管理局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規劃財務科、科學技術與對外合作科、政策法規科牌子)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文稿起草、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印章、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新聞宣傳、信息化建設、建議提案辦理、後勤服務等工作;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州政府規章草案以及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普法、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機關、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評定、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州林業和草原工作及生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林業、草原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審核全州重點林業和草原建設項目;承擔林業草原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工作;管理並監督國家、省、州下撥林業草原資金和項目資金的使用;協調指導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林業草原行政許可相關工作;負責擬訂全州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中央和省級投資、部門預算、
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相關項目實施,編制年度生產計畫;指導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指導外援項目實施;負責統計信息、審計稽查、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直屬單位計畫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同時承擔全州林業和草原政策、經營體制改革方面的調查研究工作;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技術推廣、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
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開展林業和草原對外合作與交流,承辦相關重要國際活動和履約工作;負責相關外事工作申報和實施有關國際林業合作與交流項目,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外事工作。
(二)生態保護修復科(掛森林資源管理科、國有林場與種苗管理科、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科、國家重點
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管理辦公室牌子)
承擔綜合管理全州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全州
退耕還林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州綠化委員會具體工作;擬訂全州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編制全州
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州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全州森林資源,組織、指導全州森林資源林政執法工作;負責公益林管理及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天然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工作;承擔全州
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國有林揚和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全州農村林業發展保護管理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林地流轉和糾紛調處;擬訂全州林業產業政策措施和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州特色經濟林、林下經濟項目、中藥材原料基地、
森林生態旅遊等產業建設和發展;指導全州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
林木種子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負責全州範圍內的自然保護管理建設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地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組織開展三江源自然保護地內生態保護修復、自然資源資產調查統計、資源環境綜合執法等工作;負責對全州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
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監督、管理、指導;組織擬訂自然保護地建設規劃;提出全州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新建、調整及晉升、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程;承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項目相關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承擔生物多樣性公約相關履約事務;組織開展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以及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履行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三)草原與濕地保護管理科(掛森林草原防火預警監測科、荒漠化防治科牌子)
綜合管理全州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全州退牧還草工作;承擔草原資源動態檢測與評價,草原統計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組織擬訂退化草原建設規劃和地方標準;監督管理草原的保護利用,指導農村草原承包經營、草地流轉和糾紛調處;承擔全州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保護修復、生態效益補償工作;管理州內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保護利用;承擔國際重要濕地公約履約工作;負責全州退耕退牧還草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草種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監督管理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承擔全州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擬訂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荒漠化、沙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組織、指導
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
行政編制
州林業和草原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其中:局長1名(正縣級),副局長2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今後“退一減一”,只減不增。
州林業和草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直屬機構
州森林公安局為州林業和草原局直屬的正科級行政機構,核定森林
公安專項編制18名,其中,局長、政委各1名(正科級),副局長1名(副科級)。州森林公安局派出機構2個:江西林場派出所、隆寶派出所,核定派出所所長2名(副科級)。
主要職責:指導全州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督促查處全州破壞森林、濕地資源和獵捕或採集野生動植物的重特大案件及森林火災案件;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全州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業務上接受州公安局指導。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所獲榮譽
2021年9月,被公示為“2016—2020年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單位”擬推薦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