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9〕1號),制定本規定。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自治州黨委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隸屬: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州直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州直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指導林業和草原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州直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及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三)負責州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州直森林採伐限額;負責州直林地管理,擬訂州直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管理工作,管理州直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工作,監督管理草原資源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州直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化調查,擬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擬訂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防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州直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研究提出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救護繁育及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應急處置。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負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州直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訂州直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指導州直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遺傳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指導州直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州直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林業和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局,以自治州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管理和使用,提出林業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自治州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州直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及外事工作,指導州直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完成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要切實加大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人事教育處、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文書檔案、信訪受理、督辦落實、信息宣傳、財務管理、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民族團結、扶貧幫困、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幹部教育培訓、幹部隊伍建設和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答覆工作;組織起草林業和草原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以及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重大綜合性林業和草原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林業和草原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相關聽證以及行政審批改革相關工作;監督實施行業發展戰略、規劃;監督管理中央和自治區、自治州基本建設投資、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等工作;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負責統計等相關工作。
(二)生態保護修復處(自治州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起草國土綠化重大方針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監督、指導營造林(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貫徹落實退耕還林方面的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林果業發展工作;承擔自治州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統計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細則,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負責沙漠公園的管理;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組織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辦科技標準化、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等工作,管理監督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組織指導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三)森林資源管理處。負責森林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指導林地相關管理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森林經營規劃、方案並指導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指導開展林業和草原防火相關工作;組織公益林區劃落界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承擔州直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和“放管服”等重大改革相關工作;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林下產業管理和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組織起草林業和草原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以及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重大綜合性林業和草原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林業和草原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相關聽證以及行政審批改革相關工作,指導、協調行業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州直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草種管理工作,起草有關規劃、法規、規章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
(四)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地和濕地保護管理處。負責陸生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保護和監督管理;負責陸生野生動物、植物相關行政審批、審核並監管,研究提出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救護、繁育、採集、培植、經營利用行政許可審核審批工作。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應急處置。指導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管理工作,配合上級部門開展資源調查、規劃建設、生態修復等工作。組織開展國家公園和各類國家級、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地的申報、審查等工作,提出新建、調整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世界自然遺產、世界地質公園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申報。承擔《生物多樣性公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相關履約事務。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負責指導國家重要濕地的申報、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工作。
(五)草原管理處。指導草原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監督管理草原資源的開發利用。貫徹落實退牧還草方面的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草業發展工作。
(六)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核定行政編制19名。其中部門領導職數4名。內設處室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核定工勤事業編制3名
自治州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自治州伊犁河流域濕地管理局、自治州林木種苗管理總站、自治州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自治州治蝗辦、自治州草原工作站、自治州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

其他事項

自治州林業和草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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