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手續
(一)憑此成交的商品,須提供經國外買方確認,雙方簽封或契約,信用證已明確須經商檢機構簽封的樣品.臨時看樣成交的商品,申請人還必須將樣品的編號,號碼送交商檢機構一份。對於服裝、紡織品、皮鞋、工藝品等商品,在報驗時還應提交文字表達不了的樣卡、色卡或實物樣品。
(二)屬於必須向商檢機構辦理衛生註冊和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商品,報驗時必須提供商檢機構簽發的衛生註冊證書或出口質量許可證編號和廠檢合格單。冷凍、水產、畜產品和罐頭食品等須辦理衛生時,必須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衛生註冊證書和廠檢合格單。 (三)經發運地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請換證的,必須交附發運地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商品檢驗
換證憑單”(簡稱“換證憑單”)正本。
(四)經生產經營部門檢驗的,應提交其檢驗結果單。
(五)第一次檢驗不合格,經返工整理後申請重新檢驗的,應交附原來的商檢機構簽發的不合格通知單和返工整理記錄。
(六)申請重量/數量鑑定的,應交附重量明細單、裝箱單等資料。
(七)申請積載鑑定、監視裝載的,應提供配載圖、配載計畫等資料。
(八)申請出口商品包裝使用鑑定的,應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單。
(九)申請委託檢驗時,報驗人應填寫“委託檢驗申請單”並提交檢驗樣品、檢驗標準和方法。國外委託人在辦理委託檢驗手續時還應提供有關函電、資料。
報驗須知
對外經濟貿易關係人在向商檢機構報驗時,應按照商檢機構的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申請單並簽名蓋章。 它是關係人報請商檢機構檢驗的 正式檔案,也是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的一種原始憑證。 一般對於不同契約、不同發票、不同提單或裝運單的商品應分別填寫申請單。 報驗時除了提交申請單外,還應根據下列不同的情況分別提供各種單證。
報驗分類和範圍
一. 法定檢驗報驗
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有一部分進出口商品及其運輸工具必須經過商檢機構的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國內銷售,使用.這類商品及其運輸工具的報驗稱為法定檢驗報驗。 (一) 進口商品法定檢驗範圍
1.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
2.有關國際條約、協定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運載工具法定檢驗報驗的範圍
1.列入<<種類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
3.貿易性出口動物產品的檢疫;
4.出口危險物品和<<種類表>>內商品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鑑定;
5.裝運易腐爛變質食品出口的船艙和貨櫃;
6.有關國際條約、協定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二. 法定檢驗報驗
根據<<商檢法>>及其<<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外經濟貿易關係人或者外國商檢機構可以根據有關契約的約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請或委 托商檢機構辦理進出口商品鑑定業務,簽發鑑定證書。
商檢機構受理鑑定業務的範圍主要有:
(一) 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鑑定和貨載衡量;
(二) 進出口商品的監視裝載和監視卸載;
(三) 進出口商品的積載鑑定、殘損鑑定、載損鑑定和海損鑑定;
(四) 裝載出口商品的船舶、車輛、飛機、貨櫃等運載工具的適載鑑定;
(五) 裝載進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艙、艙口檢視、空距測量;
(六) 貨櫃及貨櫃貨物鑑定;
(七) 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外商投資財產的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鑑定;
(八) 抽取並簽封各類樣品;
(九) 簽發價值證書及其他鑑定證書;
(十) 其他進出口商品鑑定業務。
報驗時間和地點
一. 進口
(一) 屬於法定檢驗範圍內的進口商品,在到貨後,收貨人必須向卸貨口岸或者報關地的商檢機構辦理登記,由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 登記的印章",海關憑此驗放。同時,收貨人還必須在規定的檢驗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
(二) 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契約或者運輸契約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在進口到貨後應依契約所約定的檢驗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如果契約沒有約定檢驗的地點,則在卸貨口岸,到達地或者商檢機構指定的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
(三) 大宗散裝商品,易腐變質商品以及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或者到達地向當地商檢機構報驗。
(四) 需要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口岸打開包裝檢驗後難以恢復的商品,可在收、用貨人所在地向商檢機構報驗。
(五) 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契約也未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收貨人應當按照契約的約定進行驗收,商檢機構應督促收貨人驗收並進行抽查檢驗。驗收不合格需要憑商檢機構檢驗證書索賠的,收貨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六) 對關係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複雜的重要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收貨人應當在對外經濟貿易契約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並保留到貨後最終檢驗和索賠權的條件。
二. 出口
(一) 屬於法定檢驗範圍的出口商品,發貨人應當於接到契約或信用證後備貨出口前,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屬於法定檢驗範圍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契約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的,也應按上述要求辦理。
(二) 屬於在產地檢驗後需要在口岸換證出口的商品,發貨人應在商檢機構所規定的期限內向口岸商檢機構報請查驗換證。
(三) 盛裝危險貨物出口的包裝容器以及屬於法定檢驗範圍內的出口商品包裝容器,包裝生產企業應在將包裝容器交付有關商品生產企業使用之前向商檢機構申報性能檢驗;在裝貨出口前,出口經營單位應向商檢機構申報使用鑑定。
(四) 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的食品,冷凍品的船艙,貨櫃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代理人必須在裝運前向商檢機構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
(五) 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運載工具,逾期報運出口的,發貨人或承運人必須向商檢機構報驗。
報驗所需的單證
一. 進口
進口商品在報驗時,一般應提供外貿契約、國外發票、提單、裝箱單、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也稱"貨物流向單")等有關單證。
(一) 申請品質、規格、安全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的檢驗證書、使用說明書以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應提交成交樣品。
(二)申請重量鑑定的,應提交國外的重量、水份檢驗證書和重量明細單。申請木材材積鑑定的,應提供國外的材積明細單。
(三) 申請殘損鑑定、載損鑑定、積載鑑定、海損鑑定的,要提供各程提單、海運散件貨物港船交接時的理貨殘損溢短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 事故記錄等。此外,船方還應提供航海日誌、海事報告、艙單、配載圖、驗艙證書、驗艙報告等各種有關資料。
(四) 申請外商投資財產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鑑定的,還應提供財產的明細單、發票及各種價值的證明、財產的已使用年限、財產的 維修保養情況等各種有關的資料。
(五) 在辦理國內委託檢驗時,申請人除按要求填寫"委託檢驗申請單"外,還應提供檢驗的樣品、檢驗標準和方法。國外委託人在辦理委託檢 驗時,還應提供有關函電、資料。
出口報驗
出口商品在報驗時,一般應提供外貿契約(或售貨確認書及函電)、信用證原本的複印件或副本,必要時提供原本。契約如果有補充協定的要提供補充的協定書;契約、信用證有更改,要提供契約、信用證的修改書或更改的函電。對訂有長期貿易契約而採取記帳方式
結算的,各外貿進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將契約副本送交商檢機構.申請檢驗時,只在申請單上填明契約號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契約副本。
凡屬危險或法定檢驗範圍內的商品,在申請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安全,衛生檢驗時,必須提交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商品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單證,商檢機構憑此受理上述各種報驗手續。
注意事項
進口商品分法定檢驗商品和非法定檢驗商品,法定檢驗進口商品是列入《種類表》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商檢機構或者國家商檢局、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除此以外的進口商品為非法定檢驗商品。
這兩類商品在辦理報驗手續上有所不同,前看到貨後,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向口岸或到達站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登記手續,然後按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向到貨地商儉機構辦理進口商品報驗。 非法定檢驗進口商品到貨後,由收、用貨部門直接辦理進口通關手續。提貨後,可按契約的約定自行檢驗,若發現問題需憑商檢證書索賠的,應向所在地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報驗。
(一)法定檢驗進口商品登記
1.填寫《種類表》內進口商品登記申請表,按下列要求逐項填寫;NO.:商檢受理報驗編號,由受理報驗人員填寫。 申請登記單位:填寫申請登記單位全稱並蓋章。 登記日期:填寫申請登記當天日期。 商品編號:填寫H.S編碼8上數字。 數(重)量:按實際到貨數(重)量填寫,並加附計量單位。 進口日期:按“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所列進口日期填寫。
契約號:買賣雙方簽訂的外貿契約的號碼。 契約金額:契約中所列商品總價值,並加附貨物名稱。 貿易國別(或地區):進口商品的出口國家(或地區)貿易方式:指“一般貿易”、“三來一補”、“邊境貿易“或“其他”填寫其中方式之一。 收用貨單位:填寫收用貨單位全稱。
2.應提供的單據:一般應提供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進口貨物報關單、契約、發票、提單/運單等。
3.商檢機構經審核、登記後,在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登記”印章。海關憑蓋有商檢機構“已接受登記”印章的報關單驗放貨物。經驗放的貨物收用貨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報驗。
(二)進口商品的報驗
1.填寫進口商品檢驗申請單按下列要求填寫申請單上的相應欄目,未作說明的按實際情況填寫或打對號。
報驗號:商檢機構受理報驗的編號,由受理報驗人員填寫。
報驗單位蓋章:填寫報驗單位全稱,並加蓋公章或報驗專用章。
報驗日期:填寫報驗當天的日期。
發貨人:契約中的賣方。
受貨人:契約中的買方。
品名規格:按契約、發票所列品名規格填寫,如品名太多時,只填寫主要品名即可。
契約號:買賣雙方簽訂的契約編號。
發票號:所附國外發票編號。
H.S編碼:填寫《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製度》中所列該商品的8位編碼。
報驗數量:填寫申請檢驗的數量,並註明計量單位名稱。
報驗重量:填寫申請檢驗的重量,並註明淨重/毛重及商品計重單位名稱。
商品總價值:按契約或國外發票列明的貨值填寫,並註明貨幣名稱。
運輸:填寫運輸工具及運輸方式(海運、空運、陸運等)。如該批貨物是海運、經轉運港運載的,應將船名、裝運港、轉運港、卸貨港及目的港均填寫清楚。
進口日期:填寫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所列進口日期。
卸貨日期:指完成卸貨的日期。
到廠日期:貨物運至使用單位的日期。
詞語解釋
報驗
bào yàn
猶報應。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歸心》:“好殺之人,臨死報驗,子孫殃禍,其數甚多。” 宋·阮閱《增修詩話總龜後集》卷四五引《丹陽集》:“ 流水長者子,以象負水,救十千魚,生忉利天,可謂悲濟之極,報驗之速矣。”
進出口的報驗
所謂報驗,一般是指國際經濟貿易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根據需要,申請商品檢驗機構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的行為。
商檢機構要對某一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之前必須立案,(必須落實由誰向商檢機構辦理報驗手續。接受報驗就是立案,立了案才能正式開始工作。因此,接受報驗是商品檢驗工作程式中的第一環,也是商檢工作的開始的。
對於《商檢法》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商品,商檢機構應依法督促和要求關係人及 時報驗。對那些遲遲不報驗或漏報,甚至想方設法逃避商檢機構檢驗的違法行為,商檢機構應依據法規規定予以 批評教育或按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然而,一旦關係人進行報驗,商檢機構就從接受報驗時開始進入檢驗工作程式,同時也負起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