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商品質量售前報驗管理試行辦法》在1997.08.14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商品質量售前報驗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8.14
- 實施時間:1997.10.01
廈門市報驗商品目錄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廈門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流通領域內商品質量售前報驗工作。
具體受理報驗工作由市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以下統稱受理報驗部門)承擔。
第三條 商品質量售前報驗的範圍是:
一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或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且難於挽回其後果的商品;
二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質量問題較多的商品。
市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按前款規定的範圍,適時制定、調整本市《報驗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制定、調整《目錄》的原則應有利於商品流通,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第四條 凡列入《目錄》的商品必須報驗合格,並加貼統一印製的報驗合格準銷標識後方可進入本市流通領域銷售。對未列入《目錄》的商品,提倡其經銷者自願申請商品質量售前報驗。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商品,本市第一供貨者(以下簡稱報驗者)在經銷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報驗。
在本市範圍內的生產企業,經質量保證體系考核合格的,其商品首次報驗合格後,免予以後各批次的報驗。
第六條 列入《目錄》的商品,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商品報驗時提交該項商品的證書:
一獲得產品質量認證的;
二獲得地、市級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售前報驗合格證明的;
三獲國家、省級、市級產品質量穩定證書的。
前款規定以外列入《目錄》內的商品,申請商品報驗時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經地、市級以上法定檢驗機構對該批商品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證書;
二按規定要求必須具備的許可證、登記證或其影印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商品標識;
四國家規定應有的使用說明書;
五商品購銷契約或進貨調撥憑證或其影印件。
第七條 屬第六條第二款經報驗合格的同一生產廠的同一種商品,其後各批次的報驗只需提供報驗合格證明和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一、五項所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受理報驗部門應自接到全部證明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做出報驗結論。提交的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限期補齊,材料未補齊全的視為未申請報驗,該商品不得銷售。
第九條 經報驗合格的,報驗者憑受理報驗部門統一填發的《報驗合格準銷證》,在該商品或其包裝的顯著位置加貼報驗合格準銷標識。屬於第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商品和難以加貼標識的商品,免予加貼該標識,但其《報驗合格準銷證》應當隨貨同行。
報驗合格準銷標識由受理報驗部門按該批商品的實際數量核發,標識的費用經市物價部門核准後由報驗者負擔。
第十條 凡報驗合格並加貼報驗準銷標識的商品,除國家統一檢查外,一律免予監督抽檢;對報驗不合格的商品,受理報驗部門應發出《報驗不合格通知書》,並向有關部門、地區通報,以制止不合格商品的生產和流通。
第十一條 報驗準銷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仍應對其商品負責。在質量保證期內,非因用戶、消費者使用或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報驗者對報驗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報驗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報驗結論無異議。
第十三條 《報驗合格準銷證》、《報驗結論》和報驗合格準銷標識,作為所報該批商品質量的報驗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塗改。
第十四條 經報驗不合格的商品,凡危及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應在市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銷毀,不得擅自轉移、銷售。
對不危及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確有使用價值的,經技術處理並報市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在商品或其包裝的顯著位置上標明“處理品”、“等外品”方可銷售。
第十五條 銷售列入《目錄》的商品而未經報驗的,由市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限期報驗,沒收已售出部分的銷貨款,並可處以該批商品貨值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偽造、冒用、塗改《報驗合格準銷證》、《報驗結論》和報驗合格準銷標識的,由市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註銷其《報驗合格準銷證》,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受理報驗部門不按規定期限作出報驗結論或作出的報驗結論不準確,給報驗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受理報驗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報驗商品目錄
(第 1 號)一、建材類:
水 泥二、五金交電:
電線電纜 三、日用品:
高壓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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