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報驗

進口報驗是指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業務需要,在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或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申請辦理進口檢驗或檢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報驗
  • 外文名:無
  • 特指: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
  • 簡介:監管要求和手續複雜程度的不同
種類範圍,程式,

種類範圍

根據監管要求和手續複雜程度的不同,國家對進口商品的報驗主要分為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和一般商檢兩種。
新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也可簡稱“3C”標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各國政府為保護廣大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動植物生命安全,保護環境,保護國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製度。它要求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強制性產品認證是通過制定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和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程式,對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實施強制性的檢測和審核。凡列人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若沒有獲得指定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沒有按規定加施認證標誌。一律不得進口,不得出廠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
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公布了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該目錄以原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產品和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的產品為基礎,進行了少量調整。目錄涉及安全、EMC、環保要求,包括19大類、132種產品。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曰起實施,2003年8月1日起強制執行。根據新制度的有關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進口商不得再進口和銷售未獲得新證書及未加施新標誌的目錄內產品。
對於已經獲得新證書及加施新標誌的目錄內產品的進口,需提供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複印件,並填制入境貨物報檢單,隨附相關單證,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報驗。海關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核查後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驗放。

程式

進口報驗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為法定檢驗商品的報驗。這種報驗主要是判明進口商品的品名、品質、規格、數量或重量及技術性能等是否符合我國進口商品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進口契約中對商品的具體要求。對於法定檢驗的進口貨物,必須向到達地的商品檢驗檢疫機構報驗,未經檢驗的貨物不準投產、銷售和使用。另一種為進口契約規定貨物卸船後若發現有殘損或缺量,需經商檢局出具證書向國外責任方索賠的報驗。這種報驗亦可稱為索賠報驗。無論屬於哪一種情況的報驗,報驗人必須根據不同商品的特點,在規定的地點、時間內,填寫進口檢驗申請單或進口檢疫申請單,向商檢部門申請檢驗或檢疫。
進口商品的報驗程式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
申報指報驗人(訂貨單位、用貨單位或其代理)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指定的商檢機構申報進口貨物檢驗。申報時,報驗人須填寫進口檢驗申請單(又稱進口評議申請單)。它是檢驗部門接受報驗和出具檢驗證明書的依據。報檢人必須明確清楚地填寫進口檢驗申請單上的各項內容,不得錯填和漏填。報驗時應交驗的單證,通常有進口契約、國外發票、裝箱單、提單、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除此以外,需要對進口貨物進行品質鑑定的,還須提交品質證明書、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應加附成交小樣:需要對進口貨物進行數量鑑定的,須提交重量單、理貨部門簽發的“理貨清單”及船長或大副簽章的“短卸證明”;需要對進口貨物進行殘損鑑定的,須提交“海事報告”、理貨部門簽發的“理貨殘損單”、大副或船長簽章的“殘損證明”以及其他有關貨物驗收記錄。
(2)檢驗
商檢機構應報驗人的申請,對進口商品按照規定的檢驗標準實施或組織實施檢驗。檢驗工作的地點和時間應按有關法規或進口契約中的規定進行。
1)關於檢驗地點
我國現行檢驗條例規定:進口物資殘損和重量鑑定,以及容易發霉變質的商品的質量檢驗,應在國外運輸單據指明的到貨港、站進行;機械、儀器、成套設備以及在口岸開件後無法恢復包裝,影響國內安全轉運的,可在使用地點,結合安裝使用進行檢驗;貨櫃運輸的進口貨物,可在拆箱地點檢驗;進口動植物產品的檢疫處理,必須要在進口口岸進行,如因口岸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必須運往指定地點進行處理的,須經農牧漁業部批准。
另外,凡契約中規定需要國外賣方來我國共同檢驗的或到貨後發現問題需要賣方派人來共同檢驗的,一定要在契約規定的驗收地點檢驗。
2)關於檢驗的時間
通常在貨物買賣契約的檢驗條款中,規定允許買方有復驗權利。若買賣契約規定允許買方有復驗權,則必須對買方復驗時間(期限)有一個明確的規定。該期限稱“復驗期“,又稱為“索賠期”。報驗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驗。若超過上述期限,檢驗部門可以拒絕接受報驗,買方隨之也就喪失了對外提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3)出證
進口商品經檢驗合格後,商檢機構即出具檢驗合格證書,並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經檢驗不合格的商品,由商檢機構責令收貨人退貨或銷毀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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