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貸款簡稱“撥改貸”。國家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由財政無償撥款改為通過建設銀行貸款供應的制度。1979年以前,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均為國家財政以無償撥款方式供應。1984年12月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布了《關於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暫行規定》,確定從1985年起全面推行,稱為“財政預算基本建設貸款”。這是基本建設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同時還規定,對科學研究、學校、行政單位等沒有還款能力的建設項目,經過批准,豁免償還本息。1985年12月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又發布了《關於調整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貸款範圍等問題的若干規定》,確定從1986年起,對科學研究、學校、行政事業單位等無還款能力的建設項目不再採用“撥改貸”和豁免本息的方式管理,恢復撥款辦法。並規定,除學校外,只限於行政上統一管理,經濟上實行統一核算,具有獨立設計任務書或總體設計並單獨列入基建計畫的建設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貸款
- 定義:中國國家投資的一種供款方式
- 簡稱:改貸
- 性質:國家基本建設投資所需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