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內基本建設撥款改貸款

預算內基本建設撥款改貸款是國家財政基本建設投資所採取的信貸管理形式。由建設銀行按照國家基本建設計畫,對財政投資資金由無償撥款改為有償貸款。最早試行於1979年,1985年全面展開。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實行分級管理,投資總額和分部門、分地區投資額由國家確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區提出安排意見,經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後確定,並列入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計畫; 小型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區確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各地區安排的項目,所需資金分別由中央財政預算和地方財政預算撥給。

與此相適應,銀行收回的貸款,屬於中央預算安排的,上交中央財政; 屬於地方預算安排的上交地方財政部門。預算內基本建設貸款由建設銀行負責管理。建設單位一律在建設銀行開戶,並將批准的基本建設計畫、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設計概算及投資包乾契約 (協定) 等提送開戶的建設銀行。建設銀行經過貸前審查,對符合貸款條件的,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契約,按照項目隸屬關係將副本分別送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總行各一份。契約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計畫及設計概算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修改,工程項目主管機關決定撤消、停建、緩建,以及由於不可抗拒力量致借款契約無法履行或國家調整價格、稅收等,致使貸款期限發生變化等情況,允許變更甚至解除契約。借款單位支用貸款,實行指標管理。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建設項目,由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和 “撥改貸”投資計畫,向建設銀行總行提出借款計畫; 在建設銀行總行核定的貸款計畫範圍內,由主管部門會同建設銀行向建設單位下達貸款指標。建設單位在貸款指標的範圍內支用貸款。有些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由主管部授權其二級機構管理的,可以由當地建設銀行省分行在總行下達的計畫和指標範圍核心定借款單位的貸款指標。實行主管部門統借統還的項目,在核定的貸款指標範圍內匯撥資金,在項目所在地建設銀行專戶存儲。地方撥款改貸款項目的指標管理,由地方自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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