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有償使用制指對基本建設資金的供應實行有償使用的辦法。建設單位使用基建資金,不但要還本,而且要根據事先商定的利率計息還息。這是逆我國長期以來基建資金實行無償分配製而產生的。
這種無償分配曾經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起過積極作用,但由於不需要還款,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就沒有樹立資金周轉觀念、時間觀念和利息觀念,存在著投資效果不高,投資規模膨脹等許多弊病。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我國從1979年起試行基本建設撥款改貸款,1985年起在全國推行。1986年又對其範圍作了適當調整,從而使這種投資有償制度建立和鞏固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