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投資包乾

基本建設投資包乾亦稱“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乾責任制”或“基本建設大包乾”。建設單位對國家計畫確定的建設項目實行按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和材料消耗包乾的責、權、利相結合的一種經營管理制度。早在“二五”計畫初期,國家就提出實行基本建設投資包乾制度,但未能貫徹執行。1984年國家明確規定,所有基本建設項目都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基本建設投資包乾責任制。包乾形式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和條件的不同具體選用。如建設單位對項目主管部門包乾,工程承包公司接受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委託,實行包乾,施工單位接受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委託,實行包乾,下級對上級主管部門包乾,地方組織對工程技術比較簡單和需要勞動力多的工程實行統建包乾,綜合開發單位或設計單位對主管部門包乾,對地區、部門或行業實行不指定具體項目的建設任務大包乾等等。不論採取哪種包乾形式,有條件的工程項目,都要實行招標,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包乾的主要內容有:
(1) 包投資,以批准的設計概算或修正概算確定的投資額為準,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採取設計概算包乾、新增單位生產能力造價包乾或平方米建築造價包乾等。
(2) 包工期,以國家計畫或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的合理工期為準。
(3)包質量,以有關的技術標準、規範以及設計要求的工程質量標準為準。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設計檔案規定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單或包、保雙方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單為準。
(5)包形成綜合生產能力,工業項目要按設計規定,把主體工程、配套工程、“三廢”治理工程同時建成,形成綜合生產能 力。非工業項目要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基本建設投資包乾指標確定後,除特殊情況一般不得變動。實行基本建設投資包乾的建設項目,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式辦事。包乾的各方面都要通過協定或契約,明確“包”、“保”的內容、條件、責任和經濟權益。實行基本建設投資包乾責任制後,如果“包”、“保”雙方沒有履行協定或契約,造成建設項目工期拖長,質量低劣,超過投資包乾指標,其損失由責任方負責,需要增加的投資和其他費用國家不再承擔。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方面的法律責任。在建設單位合計中,實現的投資包乾節餘,應通過“應交基建包乾節餘”帳戶核算。方登記按規定計算實現的包乾節餘,借方登記按規定結轉留用的和按規定用於歸還基建投資借款的包乾節餘,本帳戶一般應無餘額,如有貸方餘額,反映已實現但尚未分配的包乾節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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