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投資包乾亦稱“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包乾責任制”或“基本建設大包乾”。建設單位對國家計畫確定的建設項目實行按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和材料消耗包乾的責、權、利相結合的一種經營管理制度。早在“二五”計畫初期,國家就提出實行基本建設投資包乾制度,但未能貫徹執行。1984年國家明確規定,所有基本建設項目都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基本建設投資包乾責任制。包乾形式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和條件的不同具體選用。如建設單位對項目主管部門包乾,工程承包公司接受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委託,實行包乾,施工單位接受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委託,實行包乾,下級對上級主管部門包乾,地方組織對工程技術比較簡單和需要勞動力多的工程實行統建包乾,綜合開發單位或設計單位對主管部門包乾,對地區、部門或行業實行不指定具體項目的建設任務大包乾等等。不論採取哪種包乾形式,有條件的工程項目,都要實行招標,擇優選擇承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