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投資包乾

基建投資包乾是我國基本建設投資的一種管理形式。這種管理辦法,起源於1958年“大躍進”時期,但直到“六·五”時期後才得到大發展。基本建設投資包幹辦法,規定在國家下達的年度國民經濟計畫和財政預算確定的基本建設投資範圍內,在保證不降低生產能力、不推遲交工日期、不突破投資總額、不增加非生產建設比重的條件下,交由各有關建設部門和單位統一掌握,自行安排,包乾使用。但由於當時“共產風”、浮誇風、高指標盛行,經濟核算被削弱,責任制被取消,試行後沒有收到多大實效,以致中途夭折。1975年在總結過去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基礎上,試圖繼續推行,然而由於當時正處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無政府主義思潮泛濫,客觀條件不具備,致無法付諸實施。“六·五”計畫末期,改革洪流推動了這一制度的完善與發展,突出以經濟責任制為中心,收到了顯著的效果。

改革後的基本建設投資包乾經濟責任制,是在社會主義建設的統一計畫下,實行“五保”、“五包”。“五保”是由委託部門(或單位)保建設資金,保材料、設備,保外部配套條件,保生產定員配備,保工業項目投料試車所需的原料、燃料供應等。“五包”是由包乾單位包概算投資,包工期,包建設規模、生產能力,包工程質量,包材料用量。包乾節餘,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精神,原則上留給包乾單位; 在包乾單位內部,則由單位、集體以及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分配,以利於調動所有參加建設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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