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計畫生育管理是根據城鎮計畫生育工作的特點,套用社會科學知識和方法對城鎮計畫生育進行的計畫、組織、指揮、協調、預測與控制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城鎮計畫生育管理的內容包括:城鎮人口的數量、質量、變動、結構以及城鎮人口與自然、社會、經濟的關係等。城鎮計畫生育管理在對城鎮人口的生育數量與質量管理中,應數、質結合,以質量為主;在“條條”與“塊塊”的管理中,應“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在常住人口生育與暫住人口生育的管理中,應長、暫結合,把暫住人口生育的管理提到重要議事日程上。
城鎮計畫生育管理是根據城鎮計畫生育工作的特點,套用社會科學知識和方法對城鎮計畫生育進行的計畫、組織、指揮、協調、預測與控制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城鎮計畫生育管理的內容包括:城鎮人口的數量、質量、變動、結構以及城鎮人口與自然、社會、經濟的關係等。城鎮計畫生育管理在對城鎮人口的生育數量與質量管理中,應數、質結合,以質量為主;在“條條”與“塊塊”的管理中,應“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在常住人口生育與暫住人口生育的管理中,應長、暫結合,把暫住人口生育的管理提到重要議事日程上。
城鎮計畫生育管理是根據城鎮計畫生育工作的特點,套用社會科學知識和方法對城鎮計畫生育進行的計畫、組織、指揮、協調、預測與控制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城鎮計畫生育管理的內容包括:城鎮人口的數量、質量、變動、結構以及城鎮人口與自然...
計畫生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計畫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為基本國策,同年12月寫入憲法。主要內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從而有計畫地控制人口。計畫生育這一基本國策自製訂以來,對中國的人口...
第二十條 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新婚夫妻開展計畫生育管理與服務。育齡婦女懷孕第一個子女或者經批准懷孕第二個子女後,應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證,帶證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第二十一條 計畫生育工作機構、...
第五章 計畫生育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生育委員會是計畫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鎮街道辦事處設計畫生育辦公室,配備計畫生育專職幹部,負責計畫生育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實行由主要領導負責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畫生育工作和與計畫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
第三章 城鎮育齡人口管理 第十六條 對職工(含本市契約工、臨時工)的計畫生育按下列規定管理:職工(含本市契約工、臨時工)的計畫生育管理由所在單位負責。離崗在半年以上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與其簽訂《計畫生育契約》,定期組織其...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以與本管轄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簽訂計畫生育管理責任狀。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畫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第十五條 計畫生育協會應當組織民眾開展計畫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的示範、宣傳、...
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由所在轄區統一管理。散居在街道住宅小區、商住樓或其他單位的職工及其待業人員,由居住所在單位具體負責,接受所居住轄區人民政府的統一管理。各系統、單位有責任協同轄區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計畫生育工作。第二條城市的計畫...
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強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重要意義、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任務目標、健全適應城市特點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體制、健全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保障機制4部分。 [1] ...
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國家計畫生育管理必須全面納入法治軌道。為了規範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管理計畫生育的行政行為,做到有法可依,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必須制定專門法律。二、我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立法過程述略...
第一條 為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和《揚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
(六)各級政府要把計畫生育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對違反計畫生育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評為先進。二、政策實施管理 (一)各地必須嚴格執行《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城鎮人口要生二胎的,必須符合“五種人”的條件,從嚴...
第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職工的計畫生育工作由所在單位負責,其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農村村民和城鎮無業居民的計畫生育工作由戶籍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戶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夫妻要求生育第二胎的,由雙方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查,由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城鎮居民和第一胎是病殘兒的,由市計畫生育...
一方是職工,一方是城鎮無業人員的,無業一方的手術費從職工一方所在單位“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雙方均為無業人員的以及農民由所在縣(市)、區計畫生育事業費解決。對不按要求落實節育措施造成人流、引產的,可憑醫師出具的診斷書休假...
第二十四條 經區、縣計畫生育技術鑑定組織確認因節育手術引起併發症的,由指定的醫療單位負責治療。屬於醫療事故的,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第五章 暫住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 外地來本市暫住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臨時...
第六條 城鎮應當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下崗和失業人員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由原單位、聘用單位和居住地共同負責,以居住地管理為主。第七條 農村人口與計畫生育應當實行村務...
鄉(鎮)、街道計畫生育辦公室同時向男方所在單位發批准生育通知書。第十四條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國家幹部、職工或城鎮居民,孩子已年滿三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允許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1)現有一個孩子,經縣以上病殘兒鑑定小組診斷...
第十四條 城鎮實行計畫生育的職工所需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已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在職工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有關部門鑑定,屬於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的診斷、治療費用,由基本醫療...
城鎮職工由所在單位比照工傷處理,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的,所在單位要為其調整輕工種,治療期間,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單位批准,可享受計畫生育假;城鎮無業人員符合救濟條件的,由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個體工商業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參保職工,不再享受《貴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的計畫生育手術待遇以及其他費用支付的生育醫療待遇。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單位和職工建立...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畫生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積極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實行計畫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及有關部門做好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城鎮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應當依託社區...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畫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依照居民戶口登記簿確定。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下計畫生育專職工作人員的獎勵,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法生育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違法行為被查出時的上一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徵收社會...
第三章 城鎮育齡人口管理 第十六條 對職工(含本市契約工、臨時工)的計畫生育按下列規定管理:職工(含本市契約工、臨時工)的計畫生育管理由所在單位負責。離崗在半年以上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與其簽訂《計畫生育契約》,定期組織其...
第三章 城鎮育齡人口管理 第十六條 對職工(含本市契約工、臨時工)的計畫生育按下列規定管理:職工(含本市契約工、臨時工)的計畫生育管理由所在單位負責。離崗在半年以上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與其簽訂《計畫生育契約》,定期組織其進行...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畫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四十一條 對不履行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職責...
第二十一條 計畫生育統計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或篡改統計數字。第二十二條 凡機關、團體、單位和城鎮均實行《生育證》制度。計畫生育的有關手續由女方戶口所在單位負責管理,男女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