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03年8月2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強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意見
魯政發〔2003〕7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重要意義
多年來,經過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我省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在全國較早地實現了低生育水平。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日臻完善,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日趨多元化,許多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人戶分離現象不斷增多,流動人口等特殊人群大量增加,現有的管理體制難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艱巨性和緊迫性,解放思想,幹事創業,認真解決影響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深入發展的思想觀念、體制機制、領導方式和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問題,為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開闢新的途徑。
二、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
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中發〔2000〕8號),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積極建立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相適應的“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計畫生育管理體制,繼續穩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切實解決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不斷改善育齡民眾生殖健康水平,推動全省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整體水平不斷提高,促進城市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任務目標。全面建立計畫生育屬地管理和流動人口以現居住地為主的管理體制;依法落實各類企事業組織和各類經濟園區、城市居民住宅小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畫生育責任制,健全完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制度,強化對流動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綜合治理;把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落實到社區,深化計畫生育居民自治,提高居民自治水平;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資源,建立健全滿足育齡民眾需求的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社區服務體系。人口自然增長率控制在5‰之內,出生缺陷發生率控制在6‰以內,出生人口性別比控制在107之內,晚婚晚育率保持在90%以上,儘快實現育齡婦女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務的目標,使全省人均占有國民生產總值在全國的位次逐步前移。
三、健全適應城市特點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體制
(一)落實計畫生育屬地管理。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下同)應當把轄區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常住人口、流動人口及特殊人口全部納入管理範圍,指導、幫助、支持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實行計畫生育居(村)民自治;指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依法落實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畫生育責任制;指導計畫生育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依法開展以技術服務為重點的優質服務。各類經濟園區和城市居民住宅小區應當依法承擔計畫生育管理服務責任。沒有完全實行屬地管理的地方,要積極創造條件,把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體制儘快調整到屬地化管理上來。沒有建立社區的地方,要按照城市發展到哪裡、社區就建到哪裡的原則,加快社區建設步伐,為實行屬地管理和計畫生育居(村)民自治創造條件。
(二)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畫生育責任制。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應當依法建立並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畫生育責任制,全面落實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畫生育工作職責,做好本單位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協助地方政府做好臨時用工及職工家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落實《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獎勵、優先、優惠政策和有關社會保障措施;自覺接受駐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檢查、監督、考核,有義務支持、協助和參與社區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對於不落實計畫生育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實行計畫生育“一票否決”。
(三)深化計畫生育居(村)民自治。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畫生育居民公約或者村民公約,依法簽訂計畫生育協定(契約),約定居(村)民委員會和居民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居民的婚育行為,實行計畫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健全完善人口與計畫生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形成計畫生育居(村)民自治的良好運行秩序。要把計畫生育居(村)民自治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社區建設、社區管理、爭先創優等結合起來,提高計畫生育居(村)民自治能力,為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深入發展奠定基礎。
(四)完善計畫生育社區服務體系。按照健全網路、完善功能、面向公眾、搞好服務的原則,加強城市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社區資源,實施資源共享,完善以社區為載體的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全面開展以技術服務為重點的計畫生育優質服務。把計畫生育納入社區建設、服務、衛生、環境、綜合治理、精神文明等項工作之中,深入開展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區、先進街道辦事處和模範居(村)民委員會創建活動。通過深入紮實地開展“宣傳教育進村、婚育新風進家”和“建設新型生育文化、建設文明幸福家庭”活動,大力普及晚婚晚育、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科學知識,最大限度地滿足社區居民日益增長的晚婚晚育、計畫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需求,引導廣大民眾形成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
(五)加強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務。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的管理體制。相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圍繞辦證、租房、用工、保健等環節,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受益誰管理、誰管轄誰服務”和“抓僱主管僱工,抓房主管房客”的原則,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做到無縫隙覆蓋、無漏洞管理。對流動人口要堅持平等對待、依法維權、綜合治理、優質服務,探索和總結新的管理模式。對失業人員、人戶分離人員等特殊人群,應按照現居住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單位與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搞好銜接,把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落到實處。
(六)做好各類經濟園區(含高新區、民營區等)的計畫生育工作。各類經濟園區要嚴格執行國家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落實計畫生育管理服務責任。當地政府已經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賦予經濟園區計畫生育管理職能的,各類經濟園區必須認真履行,抓好落實;上一級政府沒有賦予經濟園區計畫生育管理職能的,應由政府儘快明確計畫生育工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計畫生育網路隊伍建設,健全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制度,確保責任到位、管理服務到位。
(七)搞好城市居民住宅小區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城市居民住宅小區要嚴格執行國家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落實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責任。居民住宅小區要有社區服務場所,完善管理和服務功能。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要依法落實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畫生育責任制。居民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要把計畫生育工作納入小區自治範圍,實行計畫生育社區自治。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和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要自覺接受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檢查、監督和考核,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充分發揮計畫生育協會、志願者隊伍的作用。計畫生育協會和志願者隊伍是新時期做好計畫生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重視和支持國有企業、三資企業、民營企業和流動人口聚集地、大型集貿市場等建立計畫生育協會組織,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發揮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作用。
四、健全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保障機制
(一)加強對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各地要把做好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擺在實施城市化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堅持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要認真研究解決新形勢下制約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發展的管理體制不順、社區建設滯後、部門職責不清、法人責任制不落實、綜合治理不到位等問題。要加強城市行政管理體系、公共服務體系和民眾工作體系建設,把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重大事項督查範圍,切實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為搞好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提供領導保障。
(二)強化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綜合治理。針對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內外環境發生的變化,各級政府要組織動員計畫、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財稅、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文化、衛生、廣播電視、計畫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履行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畫生育協會、志願者隊伍的作用,徹底改變城市基層建設滯後於城市發展的狀況,認真研究解決實行戶籍制度改革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各項制度,形成職責明確、行為規範、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綜合治理機制。
(三)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隊伍。重點加強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機構、陣地、隊伍建設,落實人員、責任和報酬,加強教育、培訓和指導,提高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按照“精簡、最佳化、規範、提高”的原則,建立完善公開選聘、競爭上崗、績效掛鈎、服務承諾、能上能下、能進能出、能多能少的人事分配機制。堅持講實話、辦實事、報實數、求實效,加大對違法行政、“三亂”和弄虛作假等問題的查處力度,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優質服務的良好形象。
(四)加強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堅持以需求為導向,以套用促發展,大力實施信息化帶動戰略,全面推進城市計畫生育行政管理和育齡婦女管理服務信息化。以建立和完善省際間流動人口信息交換平台和異地查詢為突破口,完善流動人口信息、管理和服務制度,探索建立人口信息資源綜合資料庫,逐步形成覆蓋計畫生育各項業務工作的信息化套用體系,實現資源共享。
(五)保障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經費投入。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是一項具有顯著社會效益的公益性事業,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投入屬於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基礎性投入。要把計畫生育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提高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必要的經費開支。法律法規規定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免費項目,城市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的,屬於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項目由社會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其他項目由所在單位或者現居住地財政負擔;未參加上述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財政負擔。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服務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加發的退休金(或者一次性養老補助),依法按照規定的渠道予以落實。
(六)改進和完善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要嚴格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把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堅持實行重點管理、一票否決、離職審計、追蹤獎懲制度,堅持任期內逐年考核、離任時進行審計,對工作失職的要追究責任。省里繼續實行分級、分類、分線考核,屆中、屆末獎懲兌現,逐步加大對工作過程、服務態度和民眾滿意程度考核力度,並把集中考核同有獎舉報、案件查處、調查研究結合起來,把政府推行依法行政與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依法落實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責任制和社區居民自治結合起來,提高考核評估的科學性和實效性。
各級要結合本地實際,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幹事創業、加快發展,創造性地做好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為實現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和把我省建設成為“大而強、富而美”的社會主義新山東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而奮鬥。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