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經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6月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 公布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02年9月28日
  • 修訂時間:2016年1月22日
  • 類別:地方法規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22日
修改公告,條例全文,修改決定,修正草案說明,條例解答,

修改公告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6年1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6年1月22日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2016年1月22日

條例全文

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6月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法人。
第三條實行計畫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畫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畫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畫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畫生育工作和與計畫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六條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計畫生育工作人員。
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可以依法制定計畫生育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公民可以依法簽訂計畫生育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畫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人口與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城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衛生和計畫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人口與計畫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數據。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等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口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畫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畫生育費用。
第十八條政府鼓勵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女方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在居住證申領地申請辦理生育證的,還應當提交居住證;
(二)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
鄉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 門審批。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條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病殘兒醫學鑑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
溺嬰、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請。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六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獎勵或者扶助: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時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對農村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畫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畫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五)對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第二十七條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註銷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事業,促進計畫生育。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政策,鼓勵組織和個人多方籌集資金,興辦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機構,逐步形成以社區為主體的老齡人口服務網路。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畫生育公益金。計畫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撥款、民間捐資、社會募捐、國際捐贈等資金組成,主要用於有關計畫生育特殊情況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倡已生育過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第三十一條各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宣傳諮詢、業務培訓、藥具供應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各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普及避孕節育、孕期檢查、隨訪服務、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科學知識,促進孕前管理,保證受術者安全,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免費項目、服務費用及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的鑑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主動了解孕產婦的身份信息,並按照規定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後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對夫妻雙方分別處以五千元罰款。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八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九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徵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四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決定對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送達徵收決定書。當事人收到徵收決定書,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徵收決定書必須蓋有徵收機關印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地址;
(二)違法生育的事實和證據;
(三)對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和徵收數額;
(四)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方式、地點和期限;
(五)不服徵收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決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名稱和徵收決定日期。
第四十二條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過低,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 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 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到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指定金融機構收到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十六條收養子女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畫生育手術的;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
(三)利用超聲技術或者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進行假醫學鑑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證、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假計畫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八條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畫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畫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容留、包庇他人違法生育的,侮辱、傷害計畫生育執法人員或者拒絕、阻礙計畫生育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畫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畫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畫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決定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在生育後三個月內應當持《出生醫學證明》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享受計畫生育優先優惠服務。生育登記實行首接負責制。”

二、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將第二十一條第七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

四、將第四十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查驗孕產婦是否持有生育證;發現無生育證的,應當在五日內告知該機構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五、將條例中的“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衛生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將“新聞出版部門”、“廣播電視部門”統一修改為“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將“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統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發展計畫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修正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對《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逐步完善生育政策”,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重大決策。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對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和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作出部署。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對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高度重視,要求儘快研究制定具體方案,適時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些都為我省推進實施這項政策指明了方向。

山東是較早開展計畫生育工作的省份,多年來一直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不動搖,堅持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嚴格落實人口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度,全省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分別由1970年的33.9‰和26.6‰,下降到2013年的11.4‰和5.0‰,自1991年以來,我省已連續22年保持低生育水平穩定,為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當前,人口素質、結構、分布等正成為影響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全省勞動年齡人口已於2010年越過拐點,開始緩慢下降;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老年人口總量列全國第一位;出生人口性別比仍在116左右的高位運行;家庭規模越來越小,傳統功能有所弱化;人們的生育意願與現行生育政策之間的矛盾仍然比較突出,廣大民眾熱切期盼儘快實施這項政策。

為確保這項政策順利實施,我省於2013年9月組織開展了民眾婚育意願抽樣調查,邀請中國社科院人口專家參與,利用人口普查數據和公安戶籍信息,採用生育比例法和國家微觀仿真模型,對我省人口形勢、計畫生育工作基礎及單獨兩孩政策實施風險進行了全面預測和評估,向省委、省政府報送了專題報告。從調查摸底和分析預測情況看,如果現在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我省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會有所升高,但仍屬於低生育水平範疇。從長遠看,實施單獨兩孩政策對我省總人口的變動趨勢影響甚微。

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有利於改善人口結構,保持合理的勞動力規模,延緩人口老齡化進程,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有利於逐步實現國家政策與民眾意願的統一,適當擴大家庭規模,增強家庭養老照料功能,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有利於穩定適度的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為加快推進經濟文化強省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審查過程2014年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於建成和副省長王隨蓮、孫紹騁分別聽取匯報,研究《條例》修改問題;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確定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條例》,並列為2014年立法計畫的一類項目。2月14日,省政府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報送了《山東省關於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方案》等備案材料。3月12日,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姜異康和省委副書記、省長郭樹清委託,王隨蓮副省長專程到國家衛生計生委,匯報我省推進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情況。3月下旬,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衛生計生委組成聯合調研組,就《條例》修改到菏澤、濱州、東營等市開展立法調研。在此基礎上,起草了《修正案(草案)》送審稿,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後,形成了《修正案(草案)》。4月29日,我省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方案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通過。5月9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專題聽取了《條例》修改情況的匯報。5月19日,省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修正案(草案)》。

三、《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主要修改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調整有關單獨兩孩政策的規定。將《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將第二十一條第七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

(二)取消《計畫生育服務手冊》。為進一步方便民眾,提高辦事效率,徹底解決“辦證難”問題,將《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在生育後三個月內應持《出生醫學證明》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享受計畫生育優先優惠服務。生育登記實行首接負責制。”同時,將第四十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查驗孕產婦的生育證;發現無生育證的,應當在五日內告知該機構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同時,鑒於近年來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一些部門職能整合和機構重組,部門名稱發生變化,《修正案(草案)》對此作了相應修改。

《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條例解答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有關條文適用問題的答覆
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你委《關於實施〈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有關問題的建議》收悉。經研究,現就新修正的《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有關條文適用問題答覆如下:
一、符合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原條例和新條例生育子女,女方尚處於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可以順延享受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增加產假和其他待遇。
二、獨生子女父母依照原條例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14周歲,新條例施行之日其子女尚未年滿18周歲的,可以從新條例施行之日起領取該獎勵費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
三、2016年1月1日至1月22日期間再生育子女,符合新條例規定的,夫妻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補辦生育證。
四、從政府統計公報將“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調整為“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一年度起,對不符合新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農村居民徵收社會撫養費時,適用“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基數。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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