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生育登記服務工作,保障民眾的計畫生育合法權益,山東省發布了《山東省生育登記服務工作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生育登記服務工作規範
- 發布日期:2016-03-23
實行生育登記服務是推進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改革的重要舉措,對於準確掌握生育信息、精準提供衛生計生服務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是再生育辦理、享受婚育健康優先優惠服務和落實計畫生育扶助保障政策的依據。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生育登記服務工作,保障民眾的計畫生育合法權益,現制定如下規範。
一、登記對象及時間
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或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時間,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一)登記對象
1、夫妻雙方或一方為我省戶籍人口;
2、夫妻雙方均為外省戶籍,但在我省長期居住且已辦理《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辦理登記,並通過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時與其戶籍地進行信息交流。
(二)登記時限
為更好地提供衛生計生服務,一般應在生育前登記,並發放《生育服務手冊》。因特殊情況生育前未登記的,生育後應予以補登。
二、登記受理機構
夫妻一方戶籍地或《居住證》辦理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實行首接負責制。
三、辦理登記所需的材料
育齡夫婦辦理生育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或居住證等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二)生育後登記的,提供住院分娩實名登記記錄或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四、登記工作程式
(一)主動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提供母嬰保健服務的機構,應積極向育齡夫婦宣傳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二)申請。登記對象或委託代辦人提出申請,並提交所需證件材料。
(三)核對。工作人員進行信息比對,查驗所提供的證件材料。已納入WIS管理的,現場列印《生育登記承諾書(信息表)》(詳見附屬檔案1),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後予以辦理。未納入WIS管理的,由育齡夫婦填寫《生育登記承諾書(信息表)》,並對其所填寫信息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後予以辦理。存儲相關材料複印件或電子檔案,將本次登記信息錄入WIS。
(四)發證。登記對象材料齊全、情況屬實的,現場發放《生育服務手冊》。信息比對不一致且登記對象不能出示相關法定依據的,及時向信息管理地提出協查要求,並告知登記對象推後辦理的原因。
五、強化便民服務措施
(一)提倡代理服務。夫妻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動向已婚育齡夫婦提供代理服務,主動發放《生育服務手冊》。
(二)夫妻一方或者委託代理人到受理地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部門辦理。
(三)登入衛生計生網際網路政務平台辦事大廳或利用微信公眾號進行登記。
六、信息上報和交流
按照《山東省計畫生育基層統計管理意見》的有關規定和登記對象證明材料,利用《生育登記服務信息通報單》(詳見附屬檔案2),做好信息管理地確定、信息上報、交流、審核工作,具體操作規範附後(詳見附屬檔案3)。
七、方便民眾接受基本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
各生育登記機構在為民眾辦理生育登記時,要主動宣傳國家、省和當地開展的基本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項目,方便民眾及時到相應機構享受各項服務,提高民眾知情權、參與度。具體服務項目為:
1、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前4-6個月內
2、增補葉酸(農村):孕前3個月-孕早期3個月
3、孕期保健(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1)孕早期保健:1次,孕12周內
(2)孕中期產前隨訪服務:2次,孕16-20周、孕21-24周
(3)孕晚期產前隨訪服務:2次,孕28-36周、孕37-40周
(4)愛滋病、B肝、梅毒母嬰阻斷:孕期
4、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農村):產後
5、新生兒四種代謝性疾病篩查:產後72小時(哺乳期至少6-8次)
6、產後訪視:產後28天內
7、兒童預防接種(一類疫苗):0-6歲
八、落實各方工作責任
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主動提供生育登記服務。要堅持以人為本、便民服務,嚴格落實免費登記的有關規定,嚴禁搭車收費或辦事。對在登記工作中出現違規辦事或損害民眾權益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一)明確登記和信息交流責任。實行首接負責和一次性辦結等制度。受理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登記服務。對不屬受理地管理的登記對象,受理地要先將該信息通過WIS通報給女方戶籍地,由女方戶籍地對該夫婦實際情況進行調查,並確定信息管理地。信息管理地在接到受理地信息當月內,不核實、上報、反饋相關信息的,追究信息管理地漏報(管)責任。
(二)落實服務責任。生育登記不得擅自設定前置程式和附加條件,要以主動發放《生育服務手冊》為主要手段,提供生育登記服務。通過入戶採集、辦事採集、服務採集等方式,動態掌握民眾婚、孕、育等信息,及時登記。要加強民政新婚、公安落戶、教育入托等部門間以及孕產期保健、《出生醫學證明》、住院實名登記、免疫規劃等衛生計生系統內各類人口基礎信息共享,切實提高主動登記、便民服務覆蓋率。
(三)強化督促指導。公開生育登記流程、渠道及其享受的基本服務。暢通監督渠道,充分利用政務投訴電話、網上信箱和第三方調查,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對在登記工作中推諉扯皮、核實不認真、協查不配合、故意拖延不作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通報,並計入目標責任制日常監控考核。對故意隱瞞婚育事實進行生育登記或通過虛假承諾獲得再生育資格的當事人,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並將失信記錄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2014年5月30日印發的《生育第一個子女免費登記工作規範》(魯衛指導發[2014]1號)同時廢止。原持有的《生育證》、《計畫生育服務手冊》或《一孩生育登記本》等生育證件繼續有效,但自本規範實施後生育子女需進行生育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