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管理研究》是2012年10月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許紅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管理研究
- 作者:許紅華
- 出版社: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2年10月
- 頁數:235 頁
- 定價:30 元
- 開本:32 開
- ISBN:9787564616885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管理研究》是2012年10月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許紅華。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管理研究》是2012年10月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許紅華。內容簡介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管理研究》以城鎮職工醫保基金運行過程中的三個方面:基金籌集、費用支付、基金管...
(五)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管理。統籌地區要認真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按年度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編制基金收入預算應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工資收入水平、醫療保險覆蓋面、醫療保險籌資比例等因素;編制...
第四條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依照本辦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五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與個人的年齡、工資收入、繳費年限適當...
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和規定病種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主要用於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發生的門診費、藥費及住院治療費用中自付部分。第十九條 當年籌集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監督和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醫療質量及藥品質量監管等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全程監督;醫療保障服務中心應及時向市場監管、民政和編辦等部門了解、掌握用人單位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負責及時...
第十五條 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統一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按本人工資總額的 2%...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
第三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執行“六個統一”,即:統一參保範圍、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保障、統一定點管理、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流程。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履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職責,負責組織、指導、...
醫療保險基金是指國家為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單位和個人籌集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專項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兩部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2024年3月5...
基金收入預算應綜合考慮上年度實際參保人數、預算年度擴面征繳計畫、職工工資增長、當地財政補助、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因素;基金支出預算應綜合考慮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享受對象增減變動、待遇調整計畫,上解上級支出、轉移...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
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繳費數額的計算、繳納的程式以及征繳爭議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個人醫療帳戶、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構成。用人單位繳納...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區的基本醫療保險。第四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對暫不能按規定比例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可實行住院醫療...
一個結算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實際支付限額為18萬元,其中基本醫療最高實際支付限額為5萬元,超過基本醫療最高實際支付限額的通過大病醫療互助解決,大病醫療互助最高實際支付限額為13萬元。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
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市和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開設收入戶和支出戶。第十六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構成:1. 單位繳納部分扣除劃入個人賬戶後的餘額及利息收入;2. ...
第二章 醫療保險參保範圍 第五條 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為:(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二)在法定工作年齡內,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第三章 醫療保險基金...
本書對我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進行定量分析和評估,運用精算模型預測和估算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未來中長期的基金收入、支出、結餘及赤字等運行情況,並對城鎮職工醫保基金與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市、縣(市)、長清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一)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二)負責繳費基數的核定、征繳計畫的制定和推送;(三)負責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四)負責編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五)負責對提出申請的醫藥機構進行...
市和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第五條 (統籌模式)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統一參保範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能減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或者少繳。第三章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七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一)...
《韶關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韶府規審〔2016〕1號)經2016年2月1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8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6年2月15日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基金的籌集和管理、參保繳費、基本醫療保險...
(二)職工應當持醫療保險憑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職工未出示醫療保險憑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不予劃扣或者記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附加基金也不予結算。(三)職工醫療保險憑證損壞的,應...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
第三條 統一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統一經辦流程,基金運行實行分級負責。用人單位職工、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辦理。第二章 醫療保險費繳納 第四條 ...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維護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