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是200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0903
- 發布文號:滬醫保[2000]46號
- 發布日期:2000-11-15
- 生效日期:2000-11-15
《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是200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是200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檔案原文【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滬醫保〔2000〕46號)為了保證本市醫療保險制...
為了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滬府令8號)...
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方案 主要任務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 原則 多種保障方式為補充 通過時間 2000年9月22日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為了完...
辦法內容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第二條(適用對象)凡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
上海市城鎮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1996年4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保障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逐步完善本市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第...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規範和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上海市...
本辦法所稱的小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鎮保”)是本市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項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基本制度,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基本社會保險和補充社會保險。
享受公費醫療的在職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應當單獨核算。具體使用辦法由市醫療保險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四、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醫療保險局負責解釋。五、本規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生效日期】1998-11-01 【失效日期】【檔案來源】上海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
覆蓋範圍和繳費辦法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
基本保險部分由政府強制征繳,實行社會統籌,用於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設定國家規定的基本社會保險險種。目前暫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四項,工傷保險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和本市的有關辦法另行規定。補充保險部分由...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
(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發布)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2016年1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辦法指出,城鄉居民醫保費用的籌集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建立政府和個人合理分擔、可持續的籌資機制。城鄉居民醫保的最低個人繳費標準和...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逐步完善。為了更加便民利民,並與國家要求保持一致,《辦法》對新版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對象範圍作了擴展,明確本市戶籍人員...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保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是指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按照自願原則使用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歷年結餘資金或現金,為本人購買經中國銀保監會審批或備案、上海市政府認可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或為參加上海市職工基本...
第一條 為規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統一經辦流程,提升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
1、調整了原對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人員月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發基數,由原以全市社平工資為基數的托底辦法,改為以公布最低標準托底。(第55條第2款)2、調整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二、第十條修改為:城鎮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包括:(一)生育生活津貼;(二)生育醫療費補貼。三、第...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一個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政府文書。引言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
具體辦法由各省轄市制定。第十四條 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各地要參照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政策,選擇部分需長期或終身在門診治療且醫療費用較高的疾病(或治療項目)納入門診慢性病管理範圍。門診慢性病不設起付標準,...
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
(四)堅持政府組織、屬地管理、部門配合、齊抓共管,統籌安排,促進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相互銜接、共同發展。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下列人員:(一)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且男年滿60周歲和女年滿50周歲的...
為保證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0〕38號),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檔案原文 北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的規定,我部組織專家進行藥品評審,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
《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是成都市人民政府2008年11月3日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檔案。通知公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 《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已經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
《蘇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在2004.04.01由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切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2024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023年國民經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