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8年10月6日
《上海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上海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生效日期】1998-11-01【失效日期】【檔案來源】上海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一...
(四)《醫療保險辦法》實施以前已經參加本市城鎮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門診急診部分項目醫療保險以及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保險和享受公費醫療的用人單位,《醫療保險辦法》實施時無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其醫療保險關係自動確立。三、醫療保險費...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包括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和其他參保人員。第三條(管理部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以下簡稱市醫保局)是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管理。各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醫保辦...
為了完善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結合上海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任務和原則 (一)主要任務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也可以視病情需要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是海市政府發布的檔案。中文名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單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
國家為公務員建立了醫療補助制度。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國家還將逐步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為貧困人口提供基本醫療保障。中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正穩步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不斷擴大。到2001年底,全國97%...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3月30日市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代理市長 龔正 2020年4月13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
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為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其他經濟組織的在職職工,本市戶籍城鄉居民(不含在職職工,下同),已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非市戶籍人...
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職工;參保人員患病先門診治療,在本地定點醫院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憑醫保證、...
第五條 在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以個人名義委託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京政辦發〔2008〕56號)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按失業...
政府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和生育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險制度。政府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並鼓勵、支持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第三條 本市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和生育醫療保險。本...
《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已經江門市人民政府同意,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1月8日印發,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建立待遇...
(五)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和支付應當體現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政府、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應承擔相應的管理和經濟責任。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一)城鎮各類企業、...
《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 普通門診醫療待遇。全面建立門診統籌制度。各地可按照當地人均繳費額的50%左右建立門診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居民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含一般診療費,下同)。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的待遇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額醫療費用按照下列辦法支付: 1.職工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的部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2.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用人...
(四)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六)依據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職)人員。第四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基本醫療保險與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基本醫療...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居民醫療保險事務。市、區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衛生、物價、食品藥品監管、地稅、工會、殘聯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辦法。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1日發布的《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成府發〔2000〕184號)和2006年6月30日發布的《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規定》(成府發〔2006〕54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職工、“三資”企業中的中方職工及退休人員,均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因破產、改制等原因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本市市區範圍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七十八條 具備經濟承受能力的企業,可以為本企業職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適用範圍、基金的籌集、管理及使用辦法按《石家莊市城鎮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附屬檔案3)執行。第七十九條 因突發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於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