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在職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若干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城鎮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現對上海市在職職工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作出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在職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若干規定
  • 地區:上海市
  • 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0-06
【生效日期】1998-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在職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若干規定
(199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城鎮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現對本市在職職工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作如下規定:
一、本市範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在職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和市醫療保險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以下統稱在職職工),均應當繳納醫療保險費,並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在職職工應當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繳納醫療保險費。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上一年度全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度全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計繳。
私營企業在職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的繳費基數,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稅務部門上一年度規定的私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計稅工資標準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並每年予以公布。
三、在職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代為扣繳,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徵收其他社會保險費時統一徵收。
享受公費醫療的在職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應當單獨核算。具體使用辦法由市醫療保險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醫療保險局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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